编辑: 865397499 2018-12-17
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中外教师交流,加强国际汉语教学和教育援外工作,充分调动公派出国教师(以下简称出国教师)的积极性,进一步完善出国教师的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履行我国政府对外文化、教育交流协议和双边协议,执行出国任教任务且在国外连续任教半年以上(含半年),并由中国政府提供资助的出国教师.

第二章 工资及津贴补贴 第三条 出国教师在国外任教期间,根据出国教师国内职称,按以下标准计发国外工资: 单位:美元/月级别职别工资标准 一级 教授、研究员

2100 二级 副教授、副研究员

1900 三级 讲师、助理研究员

1700 四级 助教、实习研究员

1500 第四条 孔子学院中方院长享受岗位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00美元,用于开展工作必需的对外交往和通讯等支出. 第五条 为体现对艰苦地区的倾斜,鼓励到艰苦地区任教,在艰苦地区任教的出国教师享受艰苦地区津贴.按艰苦程度不同,艰苦地区分为五类,由低到高依次为

一、

二、

三、

四、五类.各类艰苦地区名单详见附件. 各类艰苦地区津贴标准为: 一类地区:每人每月180美元;

二类地区:每人每月500美元;

三类地区:每人每月820美元;

四类地区:每人每月1150美元;

五类地区:每人每月1500美元. 第六条 出国教师国外任教期间,如聘请方不提供交通工具和相关费用的,国家按以下标准提供交通补贴: 非艰苦及一类艰苦地区:每人每月400美元;

二类及以上艰苦地区:每人每月600美元. 第七条 经外交部、财政部批准,我国驻外非外交人员享受战乱补贴的,在同一地区任教的出国教师也同时享受.发放标准和办法参照财政部、外交部有关规定和通知执行. 出国教师任教城市或国家发生严重战乱(严重骚乱、武装冲突、内战或国家间交战),对出国教师工作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经批准后,出国教师可停止任教活动,撤离回国.需要继续执行的,应报国内有关部门批准. 第八条 国家为出国教师提供一次性安置费3000美元,用于办理居留、注册等各种手续,购置必要的家具家电、教学设备及其他安置开支等. 出国教师使用安置费在国外购置的一切物品归出国教师个人所有,并由出国教师按照任教国的法律和规定自行处置. 第九条 出国教师在同一地点连任,国家从第二任期开始,每任期提供安置费400美元,用于家具家电及教学设备的维修. 第十条 出国教师赴任前可领取一次性出国补贴3000元人民币,用于支付公证、护照签证、体检等费用及赴离任、休假、探亲期间的国内旅费. 第十一条 出国教师配偶享受配偶补贴.随任配偶补贴标准每月500美元,不随任配偶补贴标准每月200美元.艰苦地区随任配偶,同时享受出国教师艰苦地区津贴标准1/3的艰苦地区津贴.无配偶或配偶在境外公费留学、进修或有工资收入的,不享受配偶补贴.配偶随任期间,所在单位应保留其公职. 第十二条 对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的出国教师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奖金标准为本人全年月平均国外工资.

第三章 国外开支与收入 第十三条 出国教师在国外任教期间,除医疗费、租房费和国际旅费以外发生的一切费用原则上自理. 第十四条 出国教师在任教地的住房,按协议由国外聘用方提供的,国家不再报销租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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