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wtshxd 2018-11-17

第四章 风险防控 第二十二条 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负责建立职业年金计划风险控制机制,监控各计划委托投资基金运营和管理情况,研究和分析市场风险,设立职业年金基金总体风险上限,并与受托人沟通确定各个计划风险上限. 第二十三条 受托人应相应地建立本计划投资风险控制制度.受托人兼任投资管理人时,风险控制制度应确保业务管理之间的独立性,首期各计划里的投资管理人所投资运营的资金不得超过单个计划总资产的40%,后期可由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视情提出调整方案,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审定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应及时向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报告本计划基金管理、收支、投资等情况,并对异常情况及处理方式及时作出说明.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每年应对全省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归集账户使用管理情况、考核办法实施情况和考核结果运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应定期、不定期对机关事业单位、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以及归集账户开户银行和其他为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相关职责、履行合同、各投资组合投资情况以及基金风险管控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职业年金经办管理、基金归集、拨付个人账户记实资金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受理本级参保单位人员的监督举报,发现问题及时向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 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应定期向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披露职业年金基金管理信息和个人账户权益信息,定期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提交职业年金计划管理报告和账户管理报告. 第二十九条 各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应定期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提交职业年金计划受托、托管、投资组合及职业年金投资管理等报告,确保职业年金基金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暂行办法》及其配套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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