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gtbkwd 2018-11-15
公众责任保险投保单 1.

投保人:联系地址:邮编: 联系

电话:传真: 2.被保险人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证: 3.营业处所地址: 详见特别约定 4.投保区域范围: 详见特别约定 营业性质:物业管理 5.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 万元 其中:每人赔偿限额: 6.累计赔偿限额:RMB 万元 其中:每次事故财产损失免赔额:RMB 元7.保险费率:保费:人民币 ( 元) 8.附加险 名称 赔偿限额 费率 保险费 9.保险期限:

12 个月,自年月日零时起至 年月日二十四时止 10.以往事故经过: 特别约定: 本保单累计赔偿限额RMB 万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 万元. 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RMB 元(仅限于财产损失);

根据本保单附加的 停车场责任条款 ,以此为基础,涉及单一车辆的划痕事故,必须提供物业证明及有效影像证明,无法提供以上证明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保单附加条款如下: 1.停车场责任条款(每车赔偿限额RMB20万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及累计赔偿限额RMB50万元). 2.交叉责任条款1. 3.罢工、暴乱、民众骚动及恶意破坏条款. 4.电梯、机器及大厦自动装置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20万元,累计赔偿限额RMB50万元) 5.食品、饮料责任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20万元,累计赔偿限额RMB50万元) 6.客人财产责任条款(每一客人赔偿限额RMB5000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20万元,累计赔偿限额RMB50万元). 7.出租人责任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20万元,累计赔偿限额RMB50万元) 8.建筑物改变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20万元,累计赔偿限额RMB50万元) 9.人身侵害责任条款. 10.急救费用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20万元,累计赔偿限额RMB50万元) 11.广告招牌及装饰物责任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20万元,累计赔偿限额RMB50万元) 12.救火费用条款. 13.自动承保新地点条款. 14.社交或体育活动责任条款. 15.错误和遗漏条款. 16.扩展牲畜窜入责任条款. 17.提供物品及服务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20万元,累计赔偿限额RMB50万元) 18.灭火及所致水损条款. 19.预付赔款条款A.(50%) 20.2000年问题除外责任条款. 火灾和爆炸责任条款. 指定公估人条款. 每个纯居住小区累计赔偿限额RMB100万元 每个混合型小区累计赔偿限额RMB100万元 每个商用型小区累计赔偿限额RMB200万元 根据保险法和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48小时内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12.其他保险说明:是否有其他有关保险合同: 有无如有,请说明相关信息: 13.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选择: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诉讼 投保人声明:保险人已向本人提供并详细介绍了《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险保险条款(2009版)》及其附加险条款(若投保附加险)内容,并对其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责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其他事项等),以及本保险合同中付费约定和特别约定的内容向本人做了明确说明,本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内容,同意以此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资源投保本保险. 投保人签章: 年月日(以下公司内部作业栏,客户无须填写) 初审情况 业务来源: 直接业务 个人代理 专业代理 兼业代理 专属代理 经纪人 其他: 代理(经纪)人名称: 业务员签字: 年月日初审意见: 初审人签字: 年月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浙商财险(备-责任)[2009] N16 号总则第一条 公众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及自然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保险单载明的区域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业务时,因过失导致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和/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 法律费用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和/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 施救费用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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