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r9梯 2018-11-05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2017)浙0104民初3211号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江新城市民街98号尊宝大厦金尊一层、六至十八层及三十六层.

负责人丛军,行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毛克兢、邱浙宾,员工. 被告杭州金泰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春江街道建设村. 法定代表人赵新民.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董雯雯、裘蓉芳(实习),浙江五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永泰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春江街道新建村3号. 法定代表人孙柏贵. 被告浙江永正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春江街道新建村3号801室. 法定代表人孙柏贵.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民生杭州分行)为与被告杭州金泰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泰公司)、浙江永泰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泰公司)、浙江永正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正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亮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民商杭州分行委托代理人毛克兢,被告金泰公司委托代理人董雯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永泰公司、永正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民生杭州分行起诉称:2016年3月31日,原告与金泰公司签订编号为公借贷字第ZH1600000045514号《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约定金泰公司向原告借款254万元.借款期限为2016年3月31日至2017年3月31日.2016年3月31日,原告向金泰公司发放借款254万元.合同约定为本合同项下提供担保的协议包括,永泰公司、永正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合同对其他权利义务一并作了约定.同日,原告与永泰公司签订了编号为公担保字第99072016B76053号《保证合同》,担保的本金债权额为254万元.合同对其他权利义务一并作了约定.同日,原告与永正公司签订了编号为公担保字第99072016B76054号的《保证合同》,担保的本金债权额为254万元.合同对其他权利义务一并作了约定.目前,贷款已到期,金泰公司未能按时还本付息;

永泰公司、永正公司未按约履行连带清偿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

一、金泰公司归还借款本金2540000元,利息2733.32元,罚息9678.28元(暂计至2017年4月20日,此后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从2017年4月21日开始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上述暂合计2552411.6元.

二、永泰公司、永正公司在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范围内,对最高债权额2540000元,利息2733.32,罚息9678.28元(暂计至2017年4月20日,此后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从2017.4.21开始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上述暂合计2552411.6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金泰公司答辩称:

一、原告诉状所称,与事实严重不符.2014年12月23日,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富阳法院)认为金泰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具有通过重整获得重生的可能,且通过重整有可能最大程度地保障债权人的权益,遂裁定受理了金泰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浙江华光律师事务所、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后富阳法院分别于2015年1月14日裁定富阳市蓝田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田公司)、富阳永兴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兴公司)与金泰公司合并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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