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865397499 2018-11-03

10、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立即与拍卖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

11、买受人逾期不能交清全款的,每逾期一天应向拍卖人支付成交价款3‰的滞纳金.超过交款规定期限7天内仍未交清拍卖总成交价款的,拍卖人有权单方解除拍卖成交确认书,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有关规定追究买受人的违约责任和经济损失.同时,对其不按时缴清成交价款等违约行为的,作不诚信记录,并列入 黑名单 .

12、买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约: (1)买受人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的;

(2)买受人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拍卖成交价款及拍卖佣金、产权交易手续费的.

13、买受人违约的,拍卖人可取消其竞得资格,其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买受人须按成交价的20%向拍卖人支付违约金.委托人有权另行处置该标的,其价格低于原成交价的,买受人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补足其差额.

1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拍卖: (1)没有竞买人参加拍卖的;

(2)第三人对拍卖标的所有权或处分权有争议并当场提供有效证明的;

(3)委托人在拍卖会前以正当理由书面通知拍卖企业中止拍卖的;

(4)发生意外事件致使拍卖活动暂时不能进行的;

(5)出现其他依法应当中止的情形的.

1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拍卖: (1)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行政机关认定委托人对拍卖标的无处分权并书面通知拍卖企业的;

(2)拍卖标的被认定为赃物的;

(3)发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拍卖活动无法进行的;

(4)拍卖标的在拍卖前毁损、灭失的;

(5)委托人在拍卖会前书面通知拍卖企业终止拍卖的;

(6)出现其他依法应当终止的情形的.

16、拍卖人因第

14、15条情形之一中止或终止拍卖的,买受人无权要求拍卖人作任何补偿.

17、根据《宁都县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实施细则》(宁府办发【2010】8号)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列入 黑名单 的竞买企业和个人,二年内取消其进入宁都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资格,并将 黑名单 上传省、市相关网站.

四、特别规定标的移交

1、拍卖标的移交由宁都县人民法院负责,移交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或纠纷由宁都县人民法院负责协调处理.

2、移交时间:人民法院裁定书送达后,宁都县人民法院负责在七日内将标的移交给买受人. 各种款项的交付及期限 买受人应于拍卖成交当日一次性付清成交价款及5%的佣金和200元产权交易手续费.

五、拍卖会场纪律

一、进入会场,必须严格遵守会场纪律,共同维护会场秩序,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的安排.

二、每一竞买号牌限2人进场,竞买人进入拍卖现场后,应按指定的座位入座.

三、竞买人必须按照拍卖规则的要求举牌竞价,不得阻碍拍卖主持人的正常工作,不得威胁、恐吓、阻挠其他竞买人竞价,不得恶意串通.

四、拍卖会场严禁打架、斗殴,寻衅滋事.

五、对扰乱会场秩序、影响拍卖工作的人员,将取消其竞买资格,并由会场工作人员带离现场.同时对其记不良行为记录、列入 黑名单 等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拍卖会程序

一、拍卖师宣布拍卖会开始

二、介绍出席拍卖会的有关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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