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ZS133 2018-10-28
南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食药监食生罚〔2019〕1号 当事人:南宁市锦之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南宁市迎凯路27号5号楼6层 邮政编码:53003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3158624141 法定代表人:俞芳 性别:女 职务:总经理 违法事实: 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委托,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于2018年10月17日在位于南宁市邕宁新兴街180号的广西南百超市有限公司邕宁分店,对你公司生产的腐竹(生产日期:2018-08-

22、规格:300克/袋)进行监督抽检,样品经该研究院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I计)实测值为173(标准指标:≤100,单位:mg/kg),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我局于2018年11月16日向你公司送达了由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2018-GCB-0956)和我局出具的《检验结果告知书》(南食药监食生检告〔2018〕111601号).你公司收到检验报告后,对检验结果有异议,于2018年11月19日提出复检申请,备样样品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I计)检验结果为145(技术要求:≤100,单位:mg/kg),检验结论为:送检样品按GB2760-2014判定不合格.我局于2018年12月20日向你公司送达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编号:G18-SPF058). 经查明,

1、你公司于2018年8月20日采购了腐竹原料20斤,于2018年8月22日进行分装生产,除在分装生产过程中损耗2斤外,其余18斤共分装生产了规格为300克/袋的腐竹XX袋,其中XX袋销往广西XX商贸有限公司、自检5袋、留样1袋、赠送老顾客4袋;

该批次产品的生产成本为XX元/袋,销售价格为XX元/袋,生产XX袋产品的货值金额为318.00元(XX元/袋*XX袋=318.00元),销售XX袋产品的违法所得为32.00元〔XX元/袋-XX元/袋)*XX袋=32.00元〕,自检、留样、赠送的产品未产生利润,无违法所得.你公司于2018年11月17日对该批次产品进行了召回,召回数量为0.

2、你公司采购腐竹原料时,未查验供货商的工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腐竹原料生产商的工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等相关文件.

3、你公司采购腐竹原料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腐竹原料未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

4、你公司于2018年8月22日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腐竹使用的生产线与生产其它批次产品的生产线为同一生产线. 综上所述,你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腐竹、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进行检验的违法事实成立,货值金额318.00元,违法所得32.00元. 相关证据材料: 《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俞芳和受委托人陈XX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俞芳授权陈XX的《授权委托书》;

《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抽样单编号:GC18000000003539742)复印件、《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 0015629)复印件;

《检验报告》(№:2018-GCB-0956);

《检验结果告知书》(南食药监食生检告〔2018〕111601号)、《送达回执》;

《复检申请书》、《复检申请表》;

《检验报告》(编号:G18-SPF058);

《送达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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