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南门路口 2018-10-13
中共中央组织部文件 中组发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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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号 关于印发《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收集归档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各副省级城市党委组织 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 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武警 总部政治部,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部分高 等学校党委: 为了进一步加强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充实、完善干部人事档案内容,更好地为干部人事工作服务, 现将修订后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印发给 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是反映干部情况的基本凭证和重要 依据,是干部工作、人才工作的重要信息.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根据修订后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 定》的要求,抓紧完善工作制度,规范材料收集归档范围, 严肃工作纪律,确保干部人事档案的真实可靠.本通知下 发前,已按我部有关规定归档的材料予以保留. 中共中央组织部 2009年7月1 6日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 确保为公道正派地选人用人提供真实、全面的档案信息,为 维护干部的合法权益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 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 任用工作条例》和《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遵循真实、 全面、及时、规范的原则,重点收集反映干部自然情况和德、 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材料,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组织工作的需要,不断充实完善干部人事档案的内容. 第三条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和干部人事档案 管理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组织人事 等工作的政策、规定.收集归档工作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的保护和监督.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 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 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归档范围 第五条 履历材料:履历表和属于履历性质的登记表 等材料. 第六条 自传材料:自传和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 第七条 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领导干部个人有 关事项发生变化的报告表等材料. 第八条 考察、考核、鉴定材料:考察材料;

在重大政治事件、突发事件和重大任务中的表现材料;

定期考核材料, 年度考核登记表,援藏、援疆、挂职锻炼等考核材料;

工作调动、转业等鉴定材料;

后备干部登记表(提拔使用后归档) 等材料. 第九条 审计材料: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第十条 学历学位材料:高中毕业生登记表;

中专毕业 生登记表;

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党校、 军队院校报考登记表,入学考试各科成绩表,研究生推免生 登记表,专家推荐表;

学生(学员、学籍)登记表,学习成绩 表、毕业生登记表,授予学位的材料,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党校学历证明;

选拔留学生审查登记表等参加出国 (境)学习和中外合作办学学习的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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