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王子梦丶 2018-09-14

一、二次油气回收治理改造. 4.城市建成区内的加油站完成一次、二次回收治理改造,同时加装油气后处理装置,处理储油罐小呼吸产生的油气排放. 5.年销售汽油量大于8000吨的加油站鼓励完成三次回收治理改造,并预留油气排放在线监测系统接口,鼓励有条件的加油站安装油气排放在线监测系统. 6.油罐车由质监、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进行督促改造.油罐车改装单位应为列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具有生产油罐车资质的厂家.油罐车改造完成后,罐体应经质监部门检测,检测合格后,凭检验合格证到交通管理和交通运输部门年审.未到年审期限的油罐车完成改造后可提前进行年审,未按期完成改造的,交通管理和交通运输部门不予年审. 7.对油库的油品装卸车系统进行鹤管密闭改造,将现有的敞开式上装方式,逐步改成带快速接口的下装方式.可有二年的过渡期允许顶部装油和底部装油同时存在.过渡期内,现有的敞开式上装方式也可改造为带有密闭罩及油气回收软管的密闭上装方式. 8.油库的油品装卸车系统,未配套油气回收装置的须增设油气回收装置,确保经油气回收装置处理后排放的尾气达到《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07).

(三)组织验收 油气污染治理改造完成后,业主及时向下达限期治理通知的环保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并提供具有检测检验资质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县(市)以上环保部门组织商务、消防、安监、质监等相关部门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规范对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油气污染治理改造项目进行验收. 1.油库、加油站及油罐车污染物排放验收严格按照《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07)、《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0952-2007 )、《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1-2007)、国家《储油库、加油站大气污染治理项目验收检测技术规范》(HJ/T 431-2008)以及省有关验收要求进行. 2.油库及加油站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工程后,要经过防爆电气检验、计量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油罐车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后要经过机动车安全性能检验合格和计量检测合格,经交通管理和交通运输部门年审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合格后,方可上路行驶.

四、工作要求

(一)为确保油气回收治理工作成效,按时完成任务,各县(市)环保局应积极开展对辖区内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相关治理改造的培训、指导工作,与业主单位签订责任书,确保油气回收工作按期完成的同时,保证油品的正常供应.

(二)油气排放污染治理装置或设施须通过具备相应资质的相关认证机构的认证.油气排放污染治理设计和施工单位须具备压力管道或石油化工工程设计资质,并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组织实施.油气回收治理设备必须通过国家有关认证或国际认可的独立第三方认证,设备代理商应具有设备厂商的授权,采用的主要设备应有中文产品说明书和认证资质.

(三)油气回收治理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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