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摇摆白勺白芍 2018-08-27

1、B2,A4 三类居住用地(R3) A1 A4,W1 商业服务业用地(B) 商业用地(B1) R2 办公用地(B2) R2 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 用地(A) 文化设施用地(A2) A1,B2,A4,A3 体育用地(A4) A1,B2,A4,A3 工业用地(M) 一类工业用地(M1) W1 A1,B2,R3 二类工业用地(M2) W1 物流仓储 用地(W) 普通仓储用地(W1) M1 A1,B2,R3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供应设施用地(U1) G1,A4,S4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2) G1,A4,S4 2.4 建筑基地最小面积控制 2.4.1 新区建设、旧区改建应成片开发,不宜零星建设.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宜独立建设: (

1 ) 6层及6层以下住宅为3000平方米;

(

2 ) 7~18层住宅建筑为4000平方米;

(

3 ) 19层以上住宅建筑为5000平方米;

(

4 ) 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不含市政配套公建)的公共建筑为3000平方米;

(

5 ) 建筑高度为大于24米的公共建筑为4000平方米;

(

6 ) 工业、仓储建筑最小开发地块为2000平方米. 2.4.2 建筑基地未达到2.4.1条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

1 ) 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与周边土地整合的建设项目;

(

2 ) 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3 ) 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变配电房、泵房、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设项目. (

4 ) 农村地区的村镇建设,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前款规定面积的. (

5 ) 被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拆复建. 2.5 居住建筑底部建筑性质控制 居住建筑的底部不宜建设大型的商业建筑,严格限制在居住建筑的底部建设农贸市场;

中心城区范围内限制底层小型商业,二或三层以上为住宅的混合性建筑.

第三章 规划管理单元 3.1 管理单元划分 3.1.1 管理单元划分目的 为便于全面系统地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深化、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的意图,形成系统有序的城市规划控制引导体系,将中心城区划分为若干管理单元,以管理单元作为控规编制项目的基本单位. 3.1.2 管理单元划分原则 (1) 管理单元的划分应覆盖规划期内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的全部地域范围,相邻管理单元范围不相重叠并无缝衔接. (2) 以街道及社区行政管辖范围为基础,结合自然要素(河流等)、主要交通道路、铁路、重要基础设施等空间要素划定. 3.2 核心控制 3.2.1 主导属性控制 (1) 主导属性是管理单元主导功能的概括与描述,是城市总体规划用地功能在管理单元上的落实和体现. (2) 凡与管理单元主导属性相同或相符的项目应鼓励建设,凡与主导属性不相容的项目需严格控制或禁止建设. 3.2.2 建设容量控制 (1) 建设容量是指管理单元内各地块开发建设的建筑总量的控制,作为核算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容量的基础,规划确定的单元建筑总量原则上不允许突破. (2) 在规划执行中,前期开发地块建设量突破或少于规划图则规定时,应对后期开发地块建设量进行调整,使该单元建筑总量控制在规划图则规定的范围之内,实现总量动态平衡. 3.2.3 人口容量控制 单元人口容量是城市总人口在管理单元上的落实与分解,也是管理单元落实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配套规模的依据,规划确定的管理单元的居住人口规模原则上不允许突破或较大幅度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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