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wtshxd 2018-08-18
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19〕137号 当事人:福建冠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泉州安溪万达店*** 受委托人:林百万*** 2019年2月22日,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正蟹(冻)"(生产日期2019年1月9日)和"三眼蟹(冻)"(生产日期2019年1月27日)进行抽样检验,该批次"正蟹(冻)"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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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批次"三眼蟹(冻)"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于2019年3月15日收到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福建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通知书》及《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本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3月20日将检验结果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的"正蟹(冻)"和"三眼蟹(冻)"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

(二)项的规定,本局遂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通过该公司的隶属企业总部于2019年1月9日向福州市马尾区罗星街道海峡水产品交易中心的渔民购进生产日期2019年1月9日的正蟹(冻)23千克,购进价86元/千克,购进总价1978元.当事人于2019年1月31日开始出售该批次正蟹(冻),售价99.6元/千克,至2019年3月10日售完,报损正蟹(冻)3千克.由于计量误差和损耗,售出数量共计20.03千克,该批次正蟹(冻)售价总额1995.38元,当事人获利17.38元.当事人通过该公司的隶属企业总部于2019年1月27日向福州市马尾区罗星街道海峡水产品交易中心的渔民购进生产日期2019年1月27日的三眼蟹(冻)22千克,购进价66元/千克,购进总价1452元.当事人于2019年2月1日开始出售该批次三眼蟹(冻),一开始售价为73.6元/千克,于2019年2月21日调整售价为77.8元/千克,至2019年3月18日售完,报损三眼蟹(冻)5千克.由于计量误差和损耗,售出数量共计16.56千克,售价总额1238.65元,没有获利.当事人经营上述不合格"正蟹(冻)"和"三眼蟹(冻)"的货值金额共计3234.03元,违法所得17.38元.当事人采购上述"正蟹(冻)"和"三眼蟹(冻)"时未查验相关证明材料,也没有记录供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当事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张,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和当事人负责人身份;

证据2:《委托书》和受委托人林百万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张,证明委托事项和受委托人的身份. 证据3:《现场笔录》1份和现场检查照片1张,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时的现场情况;

证据4:《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的具体情况;

证据5:《福建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通知书》及《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各2份,文书送达现场照片1张,送达回证1张,证明当事人经营不合格产品及本局已履行送达及告知义务;

证据6:《国家食品安全检验抽样单》复印件2张及2019年2月22日抽检小票复印件1张,证明涉案产品抽样数量;

证据7:《召回公告》2张,证明当事人发布召回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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