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匕趟臃39 2018-08-04
漯河市生态环境局源汇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源环罚决字〔2019〕第5号 漯河市源汇区顺风汽车维修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102MA41LYTM7Y(1-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东凯 地址:漯河市源汇区三里桥村5组32号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2019年3月26日漯河市生态环境局源汇分局执法人员,对漯河市源汇区源汇区顺风汽车维修站进行现场检查.

检查中发现该维修站的废机油桶未放入危废暂存间.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4月2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源环罚先告字〔2019〕第5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诉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诉申辩和听证申请.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源环罚先告字〔2019〕第5号)和送达回证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确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拟作出以下处理:给予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到我局四楼财务室开具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通过中国建设银行缴至源汇区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开户名称: 源汇区国库集中支付中心;

银行账号:41050173500800000345:收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五一路支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开具的罚款票据到我局财务室盖章,并将缴款票据报送我局法制股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漯河市生态环境局或者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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