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鱼饵虫 2018-06-23
青州市物价局青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件 青价字〔2018〕44号 转发潍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潍坊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潍坊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物业服务企业: 现将潍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潍坊市城市管理局潍发改物价〔2018〕428号文件《关于印发潍坊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文件规定执行.

青州市物价局 青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0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市房地产交易中心 青州市物价局办公室 2018年12月20日印发 关于印发潍坊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潍发改物价[2018]428号 各县市区发改局(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市属各开发区市场监管局(经济发展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各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促进物业服务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们研究制定了《潍坊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潍坊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潍价费发【2012】9号)同时停止执行. 潍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潍坊市 城市管理局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潍坊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潍坊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机动车停放费和其他服务收费.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平和收费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并按照不同物业的性质、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执行.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物业服务成本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 第六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鼓励、支持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通过公平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并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物业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

第二章 物业公共服务费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公共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从事房屋以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日常管理、维护保养、绿化养护、卫生保洁、公共秩序维持、安全防范协助等公共性服务,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八条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九条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实行分等级定价.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普通住宅在销售前,建设单位应当拟定物业服务方案,选择物业服务等级,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于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报送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起始时间、合同终止情形等,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列明,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示.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包含物业公共服务费的内容. 第十二条 因政府指导价变动需要调整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政府指导价变动范围内作相应调整. 因服务成本变化需要调整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真实、完整的物业服务成本向业主公开,并经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书面同意.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调整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之日起十日内向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按房屋产权建筑面积计收.已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以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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