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南门路口 2018-06-11
辽宁省财政厅 辽财采〔2014〕557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各市、绥中县、昌图县财政局: 现将《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 2014年10月15日 辽宁省财政厅采购处拟文 2014年10月15日印发 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 投诉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工作,建立公正、透明、高效的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处理机制,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07〕1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参与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依法提起质疑或投诉,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受理质疑并做出答复、各级财政部门受理投诉、作出处理决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工作,并在采购文件中载明质疑经办人姓名、联系电话等. 各级财政部门应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公告投诉受理电话,方便供应商投诉. 第四条 供应商质疑、投诉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并实行实名制,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质疑与投诉,不得以质疑、投诉为手段获取不当利益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教唆供应商进行虚假、恶意质疑与投诉.供应商质疑与投诉应以书面形式报送. 第五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答复质疑,财政部门处理投诉,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和高效原则,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以及采购人、供应商合法权益.

第二章 质疑提出、受理及答复 第六条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质疑供应商是直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提交投标报价文件的供应商,不得就投标报价截止时间后的采购过程、采购结果提出质疑;

(二)质疑事项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

(三)在规定的质疑有效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

(四)法律法规和省级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应当保密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事项. 第八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过程中下列事项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一)采购文件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和商务条款存在明显限制性、倾向性的;

(二)采购文件规定的评标(评审)方法、评标(评审)标准违反规定的;

(三)采购文件澄清或修改违反相关规定的;

(四)采购文件发售期限违反相关规定的;

(五)采购组织程序违反相关规定的;

(六)采购结果公告违反相关规定的;

(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经办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没有回避的;

(八)采购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评审专家之间存在串通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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