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uangshuowei01 2019-07-31
附件1 深圳市工业污染源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与管理规范化技术指引 (试行) 2017年5月目次前言I引言I1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4 4 水污染防治设施

6 4.

1 总体要求

6 4.2 给水管道

7 4.3 排污管道

7 4.4 废水处理设施

8 4.5 污水排放口

11 5 废气污染防治设施

12 5.1 总体要求

12 5.2 室内通风

13 5.3 废气收集

13 5.4 废气输送管道铺设

13 5.5 废气处理设施

14 5.6 废气处理控制系统

14 5.7 废气排放口

14 5.8 其他

15 6 固体废物

16 6.1 总体要求

16 6.2 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

16 6.3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

17 6.4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运行与管理

17 6.5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安全防护与监测

17 6.6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关闭

18 7 噪声防治设施

19 7.1 产噪设备

19 7.2 噪声防治设施

19 7.3 噪声排放

19 8 排污口立标、建挡

20 8.1 总体要求

20 8.2 排污口立标

20 8.3 排污口建档、管理

20 9 环境管理

21 9.1 总体要求

21 9.2 企业环境保护责任制度

21 9.3 自行监测

22 9.4 环境管理台账

22 9.5 环境风险应急管理

22 9.6 污染源环境信息管理

24 10 环保承诺

25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26 附录B (资料性附录)

31 前言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按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深圳市环境监察支队、北京中环博宏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归口单位: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许化、黄红斌、曾庆郁、伍明、程昊、钱萌、孙国芬、曹亚首、贺达观、戚月昆、李笑梅、胡涛、高建玲、赖秀玉、王思文. 引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印发的通知》等文件的要求,推动深圳市工业污染源污染防治设施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制定本指导性技术文件. 深圳市工业污染源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与管理规范化技术指引 适用范围 本技术指引规定了深圳市工业污染源污染防治设施、排污管道及排放口建设和管理的总体要求和具体细则. 本技术指引适用于深圳市工业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技术指引的引用而构成本技术指引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技术指引. GB 15562.1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排放口(源) GB 15562.2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50014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68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

141 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7231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 GB

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8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5085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

5086 固体废物 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GB/T

15555 固体废物 浸出毒性测定方法 GB

1891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50051 烟囱设计规范 GB

50212 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规范 GB

50235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483 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投计规范 GB

20101 有机废气净化装置安全技术规定 GB/T

12452 企业水平衡通则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J

131 自动化仪表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DB 44/26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DB 44/1597 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B 44/27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HJ

606 工业污染源现场检查技术规范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办法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92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 HJ/T

212 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HJ/T

283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厢式压滤机和板框压滤机 HJ/T

352 环境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交换技术规范 HJ/T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 HJ/T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 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 HJ/T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580 含油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HJ

2000 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 HJ

2012 垃圾焚烧袋式除尘工程技术规范 HJ

2015 水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 HJ

2020 袋式除尘工程通用技术规范 HJ

2025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 HJ

2026 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HJ

2027 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HJ

2028 电除尘工程通用技术规范 HJ

2035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技术导则 HJ

2038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 HJ

2042 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导则 HJ

2002 电镀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CJ

343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CJ

3025 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排放标准 CJJ

31 城市污水处理厂附属建筑和附属设备设计标准 JGJ

141 通风管道技术规程 CECS

162 给水排水仪表自动化控制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 《关于印发的通知》(环水体[2016]186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气环境质量提升计划(2017-2020)的通知》(深府[2017]1号)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污染源企业自动监测系统管理的通知》(深人环[2016]657号)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调整危险废物转移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深人环[2017]37号)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 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2012]57号)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号) 《广东省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粤环[2008]42号)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管理办法》(深环[2000]90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2003年第20期总第336期)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技术指引. 工业污染源 industrial pollution sources 指工业生产中对环境造成有害影响的生产设备或生产场所.它通过产生废气、废水、废渣和废热污染大气、水体和土壤,产生振动、排放噪声等危害周围环境. 重点污染源 key pollution sources 列入《深圳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或其它深圳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的重点污染源,对重点污染源企业实行重点监控、重点管理. 现有污染源 existing pollution sources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新建污染源 new pollution sources 指在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建设项目. 第一类污染物 the first class of pollutants 指能在水环境或动植物体内蓄积,对人体健康产生长远不良影响的有害物质.本标准中是指DB44/26-2001中规定的第一类水污染物,共16种,即总汞,烷基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总镍,苯并[a]芘,总铍,总银,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活性氯、石棉、氯乙烯. 危险废物 hazardous waste 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GB 5085鉴别标准和GB 5086及GB/T15555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和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以及不排除具有以上危险特性的固体、液体或其他形态的废物.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general industrial solid wastes 指未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GB 5085鉴别标准和GB 5086及GB/T 15555鉴别方法判定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工业固体废物. 无组织排放fugitive emission 凡不通过烟囱或排气系统而泄漏烟尘、生产性粉尘和其他有害污染物,均称为无组织排放. 排气筒高度 emission pipe 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处的高度. 二次污染 secondary pollution 指环境中存在的有毒有害物质,在生物的、化学的、物理的作用下,转变成毒性更大、对生物有直接危害的物质,这些物质是原来的污染源中所没有的. 水污染防治设施 总体要求 4.1.1 废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4.1.2 废水处理设施应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并满足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文件的要求. 4.1.3 废水处理工艺应选择先进、实用、安全、对水质水量变化耐冲击负荷能力强的工艺技术,并能实现废水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4.1.4 排污单位及废水处理设施应达到进出口水量平衡. 4.1.5 废(污)水排放单位需对各类排污管道进行标志标识,做到分类清、走向清、标识清. 4.1.6 不同类型废水分质处理,含第一类污染物的废水和含氰废水应单独进行收集预处理. 4.1.7 废水处理设施应按HJ

2015、GB

18918、GB

50014、HJ/T

91、HJ/T 92及深人环[2016]657号文件的要求安装在线监测系统. 4.1.8 在线监测系统的安装、验收、运行、数据有效性判别及数据的传输应符合HJ/T

212、HJ/T

352、HJ/T

353、HJ/T

354、HJ/T 355和HJ/T 356的相关规定. 4.1.9 废水处理设施内因安全及卫生需设冲洗喷淋设备的,需进行备案,并分别安装水表记录用水量. 4.1.10 冲洗喷淋设备应安装在产生或存放有毒物质工作场所15m以内,并设置围堰,应急冲洗废水应纳入工业废水处理系统. 4.1.11 废水处理设施内因工艺需要注入自来水的,应采用固定管道接入废水处理设施构筑物内,并安装自来水表记录用量,存档备查. 4.1.12 废水处理设施应设独立电表,记录每月用电量,并存档备查. 4.1.13 废水处理设施应设置污染物超标报警装置和应急回流阀,以确保不达标废水不排出厂外. 4.1.14 废水处理设施内各处理单元及废水站地面以及产生废水的车间地面均按GB 50212做好防腐、防渗. 4.1.15 有相应环境管理要求的,企业应定期对处理单元周边的土壤或地下水进行监测,防止土壤或地下水污染. 4.1.16 锅炉、自备电站冷却水均纳入工业废水进行处理达标后排放. 4.1.17 厂区、车间平面布置图应按规范设置,具体示意见附录B.通过平面布置图可以准确查找企业各类排污管道位置及排放去向,并及时更新平面布置图以保证与实际情况一致. 4.1.18 应建立健全规范的管理制度、应急预案,有完善的岗位操作规程,有详细的运行操作记录. 给水管道 4.2.1 企业给水管道按工业用水、生活用水、消防用水三种用途分开,各类用水分别安装水表,按月记录用水量. 4.2.2 企业给水管道按照工业用水、生活用水、消防用水进行标识,标识方法应符合GB 7231要求. 4.2.3 企业现有给水系统中,存在低压室外消防给水系统与生产、生活给水管道系统合并情形的,生产用水转为消防用水的阀门不应超过2个,且阀门应设置在易于操作的场所,并设有明显标志,并安装水表记录生产用水转为消防用水的量. 4.2.4 新建污染源,不应将其消防给水系统与生产、生活给水管道系统合并. 排污管道 4.3.1 从车间源头至废水处理设施的不同类型废水排污管道需采用不同颜色进行标识,废水管道标识颜色规定见附录A.4. 4.3.2 排污管道采用带箭头的长方形识别色标牌标明废水主要污染物及流向. 4.3.3 排污管道明标位置包括:废水管道的起点、终点、交叉点、转弯处、阀门和穿墙孔两侧及其他需要标识的部位;

管道长度超过5m时,间隔5m设置一个标识. 4.3.4 排污管道应采用明管敷设.采用地下管沟的,应防止雨水进入,管沟盖板的设置应便于检修、维护;

采用高架管道的,应设置管架固定装置,管道布置整齐,标识清楚. 4.3.5 每个车间排出的同类型废水只允许设一根排污管道. 4.3.6 同类型废水进入废水处理设施前应汇入同一管道. 4.3.7 各类型废水在进入废水处理设施前应安装流量计计量其废水量. 4.3.8 含第一类污染物的废水和含氰废水应设置预处理设施,处理达到DB 44/26(或该行业应执行的行业水污染排放标准)后,再进入综合废水处理站. 4.3.9 初期雨水应按要求送至综合废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 4.3.10 工业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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