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ou—灰機 2018-05-19
濮阳市政府采购电子产品项目 询价通知书采购编号:PC[2015]193----豫盛华采字XJ第151号 采购单位:濮阳市人民检察院(濮阳县) 代理机构:河南盛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 询价通知书 河南盛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受濮阳市人民检察院(濮阳县)委托,对电子产品项目进行询价采购,欢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报价.

1、编号:PC[2015]193----豫盛华采字XJ第151号

2、采购项目:喷墨打印机、高速扫描仪、警务区空调等

3、采购产品规格要求(详见附件1)

4、购买询价通知书时间(节假日除外):2015年6月16日----2015 年6月19日 (上午 8:00----11:30 下午 15:00----18:00)

5、购买询价通知书地点:河南盛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6、递交询价通知书截止时间及地点:2015年6月24日上午10:00 河南盛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7、询价开始时间:2015年6月24日上午10:00

8、供应商在购买询价通知书时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①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 与原件一致 字样)、②法定代表人授权书、③以转账或电汇形式交纳的3000元投标保证金+300元标书费(售后不退)汇款凭证(不接受个人名义汇款,开户名:河南盛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开户行:建行濮阳市分行古城路支行;

账号:41001510824050200162,行号:105502000381),未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属于无效投标.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投标,保证金一概不予退还;

如果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投标,必须在报价截止时间24小时前,书面通知河南盛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否则,保证金一概不予退还.评议后未成交的无息退还,成交方诚信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不足部分在收到成交通知书之日按规定补齐,所供产品验收合格无息退还.

9、联系人:娄小娣 联系

电话:0393-6666773 河南盛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5年6月16日 第二部分 询价采购项目要求

1、本次询价采购项目为:电子产品.

2、报价方应符合《政府采购法》第22条之规定,询价项目的制造商 或经销商.

3、报价方须提供全新现货,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

4、报价应为目的地交货价(含税),需方只承担报价,不承担报价以外的任何费用.

5、报价应为密封一次性报价,报价表及密封袋应加盖公章,未加盖公章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报价.

6、本次询价要求供应商一次性密封报价,供应商超预算报价将导致废标.(本项目采购预算262700元)

7、报价方成交后应免费为需方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

8、履约保证金:供应商成交后,按成交金额2%交纳履约保证金,产品验收合格后无息退还.

9、合同签定:买卖合同由成交方凭成交通知书与需方签定.

10、验收:需方在产品验收合格后,向供方出具由河南盛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验收报告作为付款依据.

11、供货时间:合同规定日期.

12、交货地点:需方单位. 第三部分 供应商须知

1、本询价通知书仅适用于本询价通知书中所表述的电子产品项目.

2、凡符合 询价采购项目要求 条件,承认本询价通知书所有内容的国内供应商均为合格的报价方.

3、供应商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4、供应商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报价有关的全部费用,采购方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上述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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