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静看花开花落 2018-05-15
附件: 关于规范和推进油气输送管道 检验检测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国资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能源局,有关中央企业: 自自全国2014年10月开展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整治攻坚战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沟通配合协调,管道突出安全隐患整改工作和长效机制建设,取得了积极进展,在但仍存在一些管道使用单位(以下简称管道企业)对管道检验检测工作重视不够、油气管道法定检验覆盖率偏低,检验机构无管道检验资质、管道检验检测工作不够规范不合规等问题.

如2015年11月12日,,

中石化镇海炼化分公司位于浙江省北仑区一条成品油管道发生腐蚀泄漏事故.据调查,泄漏点所在管段,因管道企业因计划进行搬迁建,未按规定进行全面定期检验,导致未能发现并消除管道腐蚀减薄造成的隐患,造成导致管道发生泄漏事故.该事故暴露出部分企业管道检验检测工作存在薄弱环节,检验机构未依法依规开展检验检测工作等问题. 油气管道检验检测是贯彻《特种设备安全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保障油气输送管道本质安全,发现和消除管道安全隐患的重要技术手段.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整治攻坚战的通知》(安委[〔2014]〕7号)、《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和的通知》(安委[〔2015]〕4号)等通知文件要求,进一步落实企业管道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规范和推进油气输送管道的检验检测工作,现就有关事项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规范和全面推进油气输送管道检验检测工作.严格落实油气输送管道检验检测制度,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开展压力管道包括管道元件型式试验、制造监督检验和型式试验、和管道安装监督检验和在役管道、定期检验等压力管道检验检测工作,.推进推动开展油气输送管道基于风险的检验和完整性管理,不断提升管道质量安全水平.形成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到位,监管部门相互协调、信息共享的油气输送管道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二、工作依据和范围

(一)依据. 依据《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和《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等法律法规规范要求,推动开展油气输送管道检验检测工作.

(二)范围. 本通知所指的油气输送管道属于《特种设备目录》中的长输管道,系指依据GB 50251《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和GB 50253《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设计的,产地、储存库、使用单位间的用于输送商品介质的压力管道,包括原油、成品油、天然气长距离输送管道,以及输气长输管道末站到工厂厂区、城市门站的管道,穿越公共区域的厂际埋地油气输送管道等.

三、具体要求

(一)规范检验检测工作. 1. 关于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资质.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油气输送管道检验检测机构应经质检总局核准(以下简称 经核准 ),并在其核准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检验检测或型式试验工作. 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机构应按《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4)取得相应资质.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机构和油气油气输送管道安装监督检验机构应按《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分别取得管道元件监督检验(DJ4)和长输(油气)管道监督检验(DJ1)资质. 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机构应按《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4)取得相应资质. 油气输送管道定期检验机构应按《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取得长输油气管道定期检验(DD1)资质. 从事油气输送管道内检测的检测机构应按《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5)取得漏磁检测(MFL)资质.从事油气输送管道基于风险检验的机构应取得(RBI)资质.从事油气输送管道内检测的机构应按《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5)取得漏磁检测(MFL)资质. 从事检验检测的人员应当经过考核,并取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质,方可从事油气输气送管道的检验、检测工作. 2. 关于检验检测工作要求. 油气输送输送管道检验检测应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强制标准的要求. 油气输送输送管道的安装监督检验应遵守符合《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的规定. 油气输送管道的定期检验包括包括:全面检验或基于风险的检验(RBI). 全面检验一般应包括:资料审查、内外检测和适用性评价.对于内检测和外检测均无法实施的管道,可以采用耐压试验的方法进行检验.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的基本要求分别见附件1和附件2. 基于风险的检验是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针对危害管道安全的主要因素,按照风险程度实施的一种优化检验方法,其检验项目和周期可根据风险水平进行确定和调整.开展油气输送管道基于风险检验的管理要求见附件3. 管道使用单位企业可依据管道的实际情况,在每年自行做好管道年度检查的基础上,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第40条的规定的年限,依法实施油气输送管道的全面检验或基于风险的检验.对于管道基础数据完善、管理水平较高企业使用的油气输送管道,管道企业可优先采用基于风险的检验,并按照《油气输送管道完整性管理规范》(GB 32167)开展完整性管理. 3. 关于检验检测报告和证书. 油气输送管道检验检测机构完成油气输送管道检验检测后,要及时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报告或证书应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安装监督检验报告应按照《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执行.,全面全面检验报告(包括年度检验报告、全面检验报告)应按《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长输(油气)管道》(TSG D7003-2010)附件E执行. 4. 关于管道安全评估与检验合格有效期其他. 对无法完全满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标准规定的定期检验要求的管道,检验机构管道企业可与检验机构使用单位协商,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第48条的规定,由检验机构开展实施管道检验或继续使用的安全评估工作,管道企业依据检验或安全评估结果结论做出报废、更换、允许监控使用、实施完整性管理等分类处理. 对检验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且无改造、修理价值的管道,或者已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报废条件的管道,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做好报废处置工作. 本通知发布前,各管道使用单位管道企业依据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已开展完成检验检测的油气输送管道,在检验合格检验有效期满后(检验报告未明确注明有效期的,由使用单位管道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有效期,但最长不超过三年3年),严格应严格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第40条、安全技术规范和本通知的规定要求开展实施管道定期检验.对安装时未实施监督检验且投入使用后也未依据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开展实施过定期检验检测的的管道,应立即安排开展定期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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