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bingyan8 2018-05-05

11、报价有效期 11.1自谈判报价之日起

90 天内报价应保持有效.报价有效期短于这个规定期限的谈判报价将视为非响应性谈判报价而予以拒绝. 11.2特殊情况下,在原谈判报价有效期截止前,招标人可与供应商协商延长谈判报价有效期,这种要求和答复均以书面形式进行.供应商可拒绝接受延期要求,而不会导致谈判报价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意延长谈判报价有效期的供应商不得修改报价文件.有关退还和不予退还谈判报价保证金的规定在谈判报价有效期的延长期内继续有效.

12、报价文件的签署和规定 12.1供应商应提供一式四份的报价文件并装订成册.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三份,每套报价文件的封面应清楚标明 正本 或 副本 字样,若 正本 与 副本 不符,以 正本 为准. 12.2报价文件的正本必须打印或用不褪色的墨水书写,并由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副本可用正本的复印. 12.3报价文件如有修改和增删必须由报价文件签字人在修改和增删处旁签署或盖章,方才有效. 12.4报价文件字迹模糊或在关键的技术、商务条款上表述不清楚,将可能导致其报价被拒绝.

13、报价文件的密封及标记 13.1供应商必须将报价文件密封包装完好.封口处贴上封条,启封处加盖报价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封皮上写明报价项目名称并注明 开标时启封 字样. 13.2如果供应商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及加写标记,招标人对报价文件的误投和提前启封不负责任.

四、报价文件的递交

14、报价文件的递交 14.1报价文件必须在规定的报价截止时间前送达到指定的收标地点,并同时递交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授权书(原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授权代表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15、报价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5.1在报价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用书面形式提出修改或撤回其报价并送达到招标人,但不得影响报价活动的正常进行. 15.2 报价文件修改 或 报价文件撤回通知 都应密封并在密封袋上写明报价项目名称、编号、报价单位名称,并注明 报价文件修改 或 报价文件撤回通知 字样. 15.3从谈判报价截止日期起至谈判报价有效期满这段时间内,供应商不得撤回其报价,否则报价保证金将被不予退还.

16、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报价文件将拒收: 16.1在报价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报价文件;

16.2未密封或未装订的报价文件及由于包装不妥在送达途中严重破损或失散的报价文件;

16.3以电讯形式递交的报价文件;

五、谈判和评审

17、评审小组 17.1招标人依法组建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的成员在评审过程中严格遵守《温州港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8、评审过程的保密性 18.1报价后直至向成交供应商授予合同时止,凡与评审有关的资料均不得向供应商及与评审无关人员透露.如果供应商在评审过程中试图向招标人施加影响,其报价将被拒绝.

19、符合性审查 19.1根据采购文件的规定,从报价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采购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19.2审查报价有无计算上的错误,如评审时发现报价文件中价格计算有误,则按下列原则进行修正: (1)报价文件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时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正单价. (2)如果报价供应商不接受对其价格错误进行修正,其报价将被拒绝. 19.2在对供应商的报价文件进行综合评审时,报价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评审小组认定后按无效报价处理: (1)报价文件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法人代表或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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