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unny爹 2018-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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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6项)

(二)行政处罚(5项)

(三)行政强制(14项)

(四)行政征收(1项)

(五)行政给付(35项)

(六)行政检查(34项)

(七)行政确认(17项)

(八)行政奖励(12项)

(九)行政裁决(2项)

(十)其他类别(214项) 附件1 增城区人民政府朱村街道办事处权责清单(征求意见稿) 编制单位:增城区人民政府朱村街道办事处 编制时间:2018年1月

(一)行政许可(6项) 序号 职权名称 子项名称 依据审批对象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责任事项 问责依据及监督方式

1 再生育一胎子女审批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订)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

(一)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两个或者以上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生育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五)再婚夫妻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六)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

(七)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除前款规定的条件外,因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报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对再生育子女的申请作出的批准,应当报上一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夫妻一方为本省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三十六条 实行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制度. 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负责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具体工作. 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办理生育登记. 个人 1.受理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业务手册,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在法定和承诺时限内,对申请人报送的信息进行审查. 4.决定责任:经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许可的决定;

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5.送达责任: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法定方式将结果送达给申请人,保留签收或邮寄凭证. 6.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核定后报上一级计生部门备案. 7.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

二、七十

三、七十

四、七十五条;

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③其他. 2.监督方式:xxx(监督部门名称),XXX(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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