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山南水北 2018-05-02

(二)调查分析和工作方案制定 1.确定环评文件类型. 2.研究相关技术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进行初步工程分析,开展初步的环境现状调查. 3.环境影响识别和评价因子筛选.明确评价重点和环境保护目标.确定工作等级、评价范围和评价标准. 4.制定工作方案.

(三)分析论证和预测评价 1.环境现状调查监测与评价. 2.建设项目工程分析. 3.建设单位现有工程分析评价. 4.各环境要素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5.各专题环境影响分析与评价.

(四)环评文件编制 1.提出环境保护措施,进行技术经济论证.给出污染物排放清单.给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2.按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导则要求,编制环评文件. 第九条 环评机构应当依法与委托人签订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合同,明确评价对象、评价范围、完成时限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条 环评机构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合同规定的时限向申请人出具环评文件. 第十一条 环评机构出具环评文件,应当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原则,依据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与申请人协商确定服务收费标准. 环评机构不得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或者实施价格垄断、以低于成本价格恶意竞价. 第十二条 环评机构应当建立执业公示制度,在住所(经营场所)显要位置公示委托人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清单,以及执业标准、工作流程、办理时限、收费标准等. 第十三条 环评机构应当建立执业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执业情况.评价过程控制记录、被评价对象现场勘查记录、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等执业情况记录,应当及时归档,妥善保管,自合同履行完毕之日起妥善保存存档. 第十四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评机构执行本行业规范标准情况定期组织随机抽查,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评机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列入失信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名单,通过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向社会公示,同时上报省环保厅,省环保厅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部.

(一)超越资质等级、范围从业的或涂改、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的.

(二)委托合同由环评机构的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签的.

(三)转包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的.

(四)环评机构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主持编制的环评文件失实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错误的或者致使建设项目选址、选线不当的.

(五)环评文件质量检查连续四个季度位于全省后三名的环评机构且检查结果不合格的.

(六)拒绝、阻碍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

(七)生态环境部规定给予取消评价资质的其他情况. 受到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的,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直接列入失信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名单,通过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向社会公示. 第十六条 建立环评机构惩戒和淘汰机制. 对被列入失信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名单和异常经营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环评机构,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审批局在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时,对其提供的环评文件不予采信,并告知申请人. 受到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限期整改的环评机构,在整改期满并整改合格前,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审批局不得受理其提供的环评文件. 第十七条 本规范标准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范标准由省环保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范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中介服务 随机抽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加强中介服务事中事后管理,规范中介服务执业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辽宁省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随机抽查,是指省环保厅根据《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对其主管的环境影响评价中介服务事项,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其在提供中介服务时执行相关中介服务行业规范标准等情况进行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 省环保厅负责环评机构环评文件质量的季度检查和年度检查.省环保厅负责指导全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中介服务随机抽查工作,根据需要开展或者组织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中介服务随机抽查工作. 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或者开展本辖区内的中介服务随机抽查工作. 省环保厅直接主管的中介服务事项,由省环保厅开展中介服务随机抽查工作. 第四条 省环保厅依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细化随机抽查事项,纳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管理,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省环保厅应制定环评文件质量检查办法,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省环保厅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对应《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每类中介服务事项,根据中介服务机构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等随机摇号,抽取辖区内一定比例的中介服务机构(注:具体比例按照合理的原则由省环保厅具体确定),确定检查名单. 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审批局,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对应《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每类中介服务事项,在行政审批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提供相关中介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名录提供给省环保厅,省环保厅据此分类建立已提供中介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库. 第六条 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环保厅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确定的检查名单,对在本辖区内从事中介服务的机构进行检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管中发现或者根据举报发现中介服务机构可能违反中介服务行业规范标准的,也可以对中介服务机构进行检查. 省环保厅直接主管的中介服务事项,由省环保厅进行检查. 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检查. 第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按照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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