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ieth 2018-03-29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在保持公司一贯投资理念基础上,通过对宏观经济和上市公司基本面的深入研究,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结合方法,精选成份股,寻找驱动力型的领先上市公司,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获取超额收益.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的标的物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股票投资以沪深300成份股以及上市未满1年,但符合其他进入沪深300指数条件的新上市公司为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为:股票占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对驱动力型增长行业的代表性企业和行业领先型成长企业股票的投资不低于股票投资比例的80%;

现金、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权证等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5%-4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可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上限,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组合为:股票占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对驱动力型增长行业的代表性企业和行业领先型成长企业股票的投资不低于股票投资比例的80%;

现金、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权证等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5%-4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投资资产配置比例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六个月开始. 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按照双方约定的形式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南方成份精选股票库,并有责任确保该股票库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据此股票库监督本基金投资于该类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 基金管理人对该股票库的临时调整应事先发函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加盖公司公章,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发函的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对该股票库的调整自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之日起第2日生效.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②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③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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