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丑伊 2018-03-21

第八节 投标资料表 . 10.2.2技术文件部分应包括的内容见本须知

第八节 投标资料表 . 10.3 本项目只允许供应商有一个投标方案,不接受任何有选择的方案和报价(包 括有条件的折扣).供应商未按要求,提供了选择方案和/或报价的,其投 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投标报价 投标报价应以货到 投标资料表 中标明的项目现场为基础,包括招标文件规定的完成通过合同验收并正常运转所必需的有关设计、生产、运输、安装、集成、调试、培训、维修和技术支持和服务等所有卖方的全部责任和义务,以及可合理推断的责任和义务.除非另有规定,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每种货物和服务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投标报价的其它要求详见本章

第八节 投标资料表 及

第三章 技术要求 的有关规定. 供应商应按照招标文件附件提供的格式填写 开标一览表 和 投标分项报价表 .如果 开标一览表 中的报价与投标文件中的报价不符,以 开标一览表 中的价格为准.供应商应在投标分项报价表上标明对本次招标拟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的价格,包括单价(如适用)和总价.如果单价与总价不符,以单价为准. 供应商应在投标分项报价表中对每个品目内的各个组成(模块)给予详细分项报价. 供应商根据上述供应商须知第11.3条的规定将投标价分成几部分,其目的是为了方便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并不限制买方以任何条款签订合同的权利. 供应商所报的投标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根据供应商须知第25条的规定,以可调整的价格提交的投标文件将作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投标货币 投标应以人民币报价. 证明供应商合格和资格的文件 供应商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 供应商提交的合格性的证明文件应使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满意,供应商在投标时应是来自供应商须知第2条定义的合格来源国. 供应商提交的中标后履行合同的资格证明文件应使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满意: 13.3.1如果供应商按照合同提供的货物不是供应商自己生产的,供应商应 得到货物生产厂家同意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该货物的直接 正式授权;

13.3.2供应商已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或提供货物、 服务的能力;

13.3.3供应商应有能力履行 合同条款 和 技术要求 所规定的由卖方 在项目现场提供保修、维修、供应备件的技术支持和服务;

13.3.4本次招标不允许以任何方式将本项目任何部分转包给其它单位或个 人;

13.3.5供应商满足 投标资料表 中列出的资格要求. 证明货物和服务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14.1 供应商应提交证明其拟供的合同项下的货物和服务的合格性符合招标文件 规定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4.2 货物和服务合格性的证明文件应包括投标分项报价表中对货物和服务原产 地的说明. 14.3 证明货物和服务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它可以是文字资料、

图表、数据、证书、用户证明,包括: 14.3.1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要求,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服务已对买方的技 术要求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申明与技术要求条文的偏差和例外;

(填写 技术要求响应/偏差表 和/或附加详细说明) 14.3.2货物的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至少要包括对招标文件提 出的指标的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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