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CcyL 2018-03-13
并环罚字[2019]01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矿业分公司东山石灰石矿: 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9810074028W 地址:杏花岭区牛驼公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马法成 2019年5月5日,太原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太原市环境监控中心通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9年5月5日,太原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太原市环境监控中心通知,发现: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矿业分公司东山石灰石矿3#回转窑烟尘日均值超标,经调查核实,烟尘日均浓度数值为32.

17mg/m3(标准值为30mg/m3),超标0.072倍. 以上事实有太原市环境监控中心《污染在线数据超标情况表》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6月3日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并环罚告字 [2019]010号)送达你(单位),并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请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

(二)项的规定.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用《太原市行政执法单位处罚缴款通知书》缴至中国农业银行太原新南支行(账号:107001040016032 地址:中国农业银行太原并州西街45号.

电话:6247267,624729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太原市人民政府或者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九年六月十日 并环罚字[2019]01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官地煤矿: 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810087961L 地址:太原市万柏林区白家庄路15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连晓阳 2019年5月9日,太原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9年5月9日,太原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黄冶污水处理站污泥落泥点已硬化但围挡倒塌,现场污泥未采取任何防尘措施,污泥临时储存点(原煤库)有围挡但污泥未苫盖,造成环境污染. 以上事实有太原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5月31日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并环罚告字 [2019]011号)送达你(单位),并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请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

(七)项的规定.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进行整改,取消现有污泥落泥点,规范排泥工艺,对污泥临时储存点做防渗处理.在改造完成前,对堆存的污泥采取必要的抑尘措施,减少污泥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2、加强监管,保证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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