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三石 2018-03-01
金普新区促进工业发展的若干办法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金普新区促进工业发展的若干办法(试行)》(大金普管发〔2017〕11号),为进一步明确各项政策的扶持条件和标准、申报和审批程序等,确保政策公开透明、执行有力,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 专项资金 ),是指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用于促进新区工业企业转型升级,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以及管委会确定的其他重点支持事项. 第三条 项目扶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统筹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项目扶持采取贷款贴息、补助或奖励的方式.

第二章 资金扶持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申请项目扶持应符合的基本条件:工商注册地、税务登记及统计关系均在金普新区,且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或有关机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无违纪、违规、违法行为. 第六条 专项资金扶持方向和标准:

(一)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区域发展规划和重点支持方向,实际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设备投资占总投资70%以上,并完成备案或核准的技术改造项目: 1.贷款贴息:对企业通过固定资产贷款完成的技术改造项目,项目自有资金占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0%以上,按照贷款额实际投入的7%(若贷款利率低于年7%,则以实际贷款利率为准)予以贴息,贴息一年,贴息上限不超过100万元. 2.财政补助:对企业以自筹资金完成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5%给予补助,补助上限不超过100万元. 对企业同时以自筹和贷款完成的技改项目,自行选择上述补助方式,二者不可兼得.

(二)机器人及智能装备产业化项目与示范应用项目 1.产业化项目:在项目建设期内完成的项目投资(限于设备投资、生产车间建设或改造投资),按照相应投资额10%给予补助,补助上限不超过100万元. 2.示范应用项目:对相关下游企业采用省内开发的机器人自动化生产线、智能成套装备及数字化工厂的示范应用项目,按项目建设期内所完成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补助上限不超过100万元.

(三)集成电路产业化项目 对集成电路制造、封测、设备、材料企业的产业化项目,按项目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补助上限不超过100万元.

(四)企业技术创新与新产品开发项目 1.企业技术创新与新产品开发项目,对研发投资总额不低于200万元的企业,按项目研发投入总额的10%给予补助,补助上限不超过100万元. 2.对获得国家、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0万元、50万元、20万元. 3.对通过市级鉴定的新产品,一次性给予5万元资金奖励. 4.对获得省中小企业 专精特新 产品(技术)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资金奖励.

(五)工业循环经济发展项目 对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200万元以上的节能环保技术、装备产业化、节能环保产品制造、资源循环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绿色低碳改造等工业循环经济发展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6%给予补助,补助上限不超过100万元.

(六)企业开拓市场项目 1.鼓励企业参与国内重大工程项目投标.参与国家批准建设的国内重大工程项目投标的企业,对在规定执行期内中标并实现销售的企业,且大中型企业中标合同额不低于1000万元,小型企业中标合同额不低于200万元,按照中标合同额的3%给予补助,补助上限不超过50万元. 2.鼓励本区域内企业间产业合作.对本区域内小企业为本区域内大中型骨干企业产品提供配套的,当年配套总额达到500万元以上且营业收入同比正增长的,按配套总额的2%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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