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摇摆白勺白芍 2018-03-01

生产装置工艺流程图和生产装置平立面布置图应当按照国家或行业相关的规范性要求绘制,并标明控制点. (2)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按照企业实际生产线数量逐一提供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工艺说明,生产工艺流程图应当使用规范的饲料加工设备图形符号绘制. (3)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按照企业实际生产线数量逐一提供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工艺说明,生产工艺流程图应当使用规范的饲料加工设备图形符号绘制. (4)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按照企业实际生产线数量逐一提供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工艺说明,生产工艺流程图应当使用规范的饲料加工设备图形符号绘制. (5)单一饲料生产企业按照企业实际生产线数量逐一提供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工艺说明,生产工艺流程图应当按照国家或行业相关的规范性要求绘制.生产工艺流程应当符合《饲料原料目录》产品特征描述中的工艺要求.生产动物源性单一饲料产品的,还应当提供生产设备清洗消毒措施;

采用生物发酵生产工艺生产单一饲料产品的,还应当说明采用的微生物菌种的中文学名和拉丁文学名以及主要培养基、包被材料、载体等原材料名称. 以上各类企业工艺说明应当反映主要生产步骤、目的、原理、实施方式、实施效果等内容.使用同一套生产设备生产不同产品的,还应当提供防止交叉污染措施. 收费标准 5.计算机自动化控制系统配料精度证明.(原件1份或复印件1份)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配料、混合工段采用计算机自动化控制系统的企业)、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提供.提供计算机自动化控制系统配料精度的自检报告(原件1份)或专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系统供应商提供的技术参数证明复印件(复印件1份). 6.混合机混合均匀度检测报告.(原件1份或复印件1份)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液态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企业除外)、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液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除外)、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提供.提供本企业所有混合机的混合均匀度自检报告(原件1份)或专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供应商提供的技术参数证明复印件(复印件1份). 7.检验化验室平面布置图.(原件1份) (1)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提供按比例绘制检验化验室平面布置图,图中标明天平室、理化分析室或前处理室、仪器室和留样观察室等功能室以及功能室的基本尺寸和检验仪器的位置.采用生物发酵工艺生产饲料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微生物检验室以及检验室的基本尺寸和检验仪器的位置. (2)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提供按比例绘制检验化验室平面布置图,图中标明天平室、理化分析室或前处理室、仪器室和留样观察室等功能室以及功能室的基本尺寸和检验仪器的位置.产品中含有微生物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微生物检验室以及检验室的基本尺寸和检验仪器的位置. (3)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提供按比例绘制检验化验室平面布置图,图中标明天平室、前处理室、仪器室和留样观察室等功能室以及功能室的基本尺寸和检验仪器的位置. (4)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提供按比例绘制检验化验室平面布置图,图中标明天平室、理化分析室、仪器室和留样观察室等功能室以及功能室的基本尺寸和检验仪器的位置. (5)单一饲料提供按比例绘制检验化验室平面布置图,图中标明天平室、理化分析室或前处理室、仪器室和留样观察室等功能室以及功能室的基本尺寸和检验仪器的位置.动物源性单一饲料和采用生物发酵工艺生产单一饲料的,还应当标明微生物检验室以及检验室的基本尺寸和检验仪器的位置. 8.检验仪器购置发票.(复印件1份) 有检验仪器购置发票的提供发票复印件.无法提供购置发票的,提供检验仪器已列入企业固定资产的证明材料. 9.产品标准.(复印件1份) 饲料添加剂、混合型饲料添加剂、单一饲料生产企业提供.执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提供现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文本复印件.执行企业标准的,提供有效的企业备案标准文本复印件. 10.产品主成分指标检测方法验证结论.(复印件1份) 饲料添加剂、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提供省级及以上饲料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主成分指标检测方法验证结论复印件,但产品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除外. 11.环保证明.(复印件1份) 饲料添加剂、单一饲料生产企业提供由企业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与所申报产品相关的环保证明. 12.微生物菌种来源证明.(复印件1份) (1)采用生物发酵工艺生产微生物、酶制剂饲料添加剂产品的或采用生物发酵工艺生产其他饲料添加剂产品且《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对生产该产品使用的微生物菌种有明确规定的,提供微生物菌种种属证明. (2)采用基因工程菌生产饲料添加剂产品的,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3)采用生物发酵工艺生产单一饲料产品且使用的微生物菌种符合《饲料原料目录》规定的,提供微生物菌种种属证明. 以上各类企业提供的微生物菌种种属证明,应是申请许可前12个月内由国家或省部级微生物菌种保藏机构出具,该证明应当包括菌种鉴定的主要实验原理、方法和结论等信息. 13.动物源性原料来源证明.(复印件1份) 生产动物源性单一饲料产品的,提供与原料供应商签订的长期供货协议或合同等证明材料. 14.与生产新饲料添加剂和新饲料有关的材料.(复印件1份) (1)申请生产新饲料添加剂的,提供新饲料添加剂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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