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lay 2018-02-20

5 通用要求 5.1 硬件要求 系统硬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设备: a)数据库服务器、备份服务器、应用服务器等服务器;

b)交换机、路由器、防火墙、VPN等网络设备;

c)磁盘阵列或磁带库等存储设备. 本标准按高、中、低三种建议方案分别列出系统硬件配置,并提出最低配置的要求,见附录A. 5.2 软件要求 5.2.1 支撑软件要求 5.2.1.1 操作系统软件 小型机宜选用Unix、Solaris或Linux操作系统;

PC服务器宜选用64位及以上主流服务器操作系统;

PC机的操作系统宜选用32位或者64位及以上主流PC操作系统. 5.2.1.2 数据库系统软件 数据库系统应采用主流的关系型数据库. 5.2.1.3 防病毒软件 防病毒软件应采用主流的企业版防病毒软件,见附录A. 5.2.2 软件接口分类 软件接口分类至少应包含用户接口、外部接口和内部接口三个部分. 用户接口包含用户操作和反馈结果等;

外部接口包含数据输入输出、网络传输协议等;

内部接口包含模块间传值、数据传递等. 5.2.3 信息服务要求 5.2.3.1 系统信息接入 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系统信息数据的接入: a)卫星系统数据;

b)AIS数据;

c)公众移动通信数据;

d)短波/超短波数据;

e)雷达数据;

f)RFID数据;

g)视频监控数据. 5.2.3.2 系统信息接入处理及信息反馈 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系统信息接入处理及信息反馈: a)能处理数据源输入的位置信息、短消息信息、报警信息等,并解释成系统标准数据格式输入到本系统中,同时应提供数据接收回执给数据源所在的系统;

b)能处理异地容灾备份中心转发的位置信息、短消息信息、报警信息等,并解释成系统标准数据格式输入到本系统中,同时应提供数据接收回执给异地容灾备份中心. 5.2.3.3 系统信息处理 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系统信息处理: a)位置数据处理时间:不大于1秒;

b)调位处理时间:符合所调船位的各卫星运营商通信系统技术指标要求;

c)报警消息接收的处理时间:接收平台间转发的报警消息时间应不大于3秒;

d)系统内轨迹回放下载处理时间:客户端软件从渔船渔港动态监控管理系统中心数据库下载8小时内20000个位置信息时间应不大于60秒;

e)轨迹回放处理时间:单船轨迹回放的时间应不少于30天,区域船舶回放时间应不少于8小时;

f)具有大容量动态目标(>

30000)的显示跟踪能力,海图的显示更新时间在显示30000个在线目标时不得超过2秒;

g)船舶标签显示满足IHO S52标准的要求,应可以选择显示船首向、轨迹线、矢量线,并可以选择显示船舶的基本信息―船名、MMSI、呼号、船舶类型、作业类型、船东、报位终端类型、经纬度等;

h)多种位置源融合功能(以船舶为目标,融合各种报位设备):至少支持3种位置源融合,并支持融合后的显示.同时支持单位置源显示(比如:仅查看北斗或AIS终端上报的位置);

i)监控目标支持船型等比放大显示;

j)辅助图层:支持辅助图层在海图上自行添加标注港区、泊位、码头、禁航区、警戒区(线)、地物名称的功能;

k)事件记录:支持在电子海图上进行重要事件记录和快速定位功能,可选择添加时间显示的图形符号;

l)经纬网格显示:支持选择性显示经纬度网格的功能;

m)支持海图、地图、卫星影像图切换显示;

n)支持叠加显示台风等海洋气象信息. 5.2.3.4 系统信息数据存储、备份和管理模式 a)系统数据存储采用异地容灾备份中心集中存储和省(市)数据中心分布存储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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