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丑伊 2018-02-19
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报送单位:大良分局 顺市监(良)案公【2017】15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顺监良罚字〔2016〕345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沃尔玛(广东)商业零售有限公司顺德东乐路分店 注册号

914406066981515121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范平 经营地址 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府又居委会东乐路新一城购物广场地下第一层 违法行为类型 食品流通违法行为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产品 140克每袋椒盐花生米 产品外包装标示有: 生产者:浙江恒泰食品有限公司;

地址:海宁市袁花镇红新工业园;

电话:0573-8788999;

营养成分表项目 每100克(g) NRV% 能量 2431千焦(kJ) 29% ,蛋白质23.

9克(g)40%,脂肪 44.4克(g) 74%,碳水化合物 25.7克(g) 43%,钠445毫克(mg)22%. 等字样.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第3.4项 食品营养成分含量应以具体数值标示,数值可通过原料计算或产品检测获得.各营养成分的营养素参考值(NRV)见附录A .以及附录A中第A.3项中 营养素参考值百分数的计算公式NRV%=x/NRV*100% 及表A.1中碳水化合物的NRV值为300g的规定,当事人销售的产品 椒盐花生米 外包装营养标签上,碳水化合物的含量为25.7克(g)43%,将数值代入公式中计算结果为应该为0.086,NRV%应标示为9%并非是43%.上述产品销售价为***元/袋,进货价为***元/袋,当事人采购了上述产品**袋,从进货至我局来该店检查,当事人一共销售了**袋,销售金额合计144元,共获得利润26.88元. 本案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当事人销售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属于销售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行为. 假冒伪劣商品名称及数量?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有关规定,我分局责令停止经营、罚款. 行政处罚结果 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并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涉案的 140克每袋的椒盐花生米 拾袋;

二、没收违法所得贰拾陆元捌角捌分;

三、罚款捌仟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主动履行,2017年8月9日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年7月24日 公布起止日期 2017年7 月31日至2019年7 月30日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顺监良罚字〔2016〕345号 当事人:沃尔玛(广东)商业零售有限公司顺德东乐路分店 法定代表人:范平 性别: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6981515121

电话:15975****** 住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府又居委会东乐路新一城购物广场地下第一层 2016年9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依法到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府又居委会东乐路新一城购物广场地下第一层的沃尔玛(广东)商业零售有限公司顺德东乐路分店进行检查,现场当事人正在从事日用杂货,预包装食品等零售经营活动,当事人现场出示了营业执照及食品流通许可证.我局执法人员于经营场所内销售货架上发现有待售的 2016/07/06生产的140克每袋的椒盐花生米 共10袋,仓库未发现有上述产品库存,其外包装标签均标示有以下字样内容:生产者:浙江恒泰食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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