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XB156399820 2018-02-13
重庆市南岸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南岸环罚〔2017〕61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萱铭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346051286H 法定代表人:鲁小渊 住所:重庆市南岸区江溪路1号5幢 重庆萱铭科技有限公司违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处罚理由 2017年10月31日,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将作为危险废物的废机油、油渣与一般固体废物铁屑、铜屑存放在一起,未设置危险废物标识标牌,危险废物的贮存不符合要求.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17年10月31日调查重庆萱铭科技有限公司经理鲁劲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2017年10月31日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017年10月31日及11月3日在重庆萱铭科技有限公司拍摄的《视听资料》. 证据

1、

2、3证明,你单位将作为危险废物的废机油、油渣与一般固体废物铁屑、铜屑存放在一起,未设置危险废物标识标牌,危险废物的贮存不符合要求. 4.《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萱铭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查明的事实,我局于2017年11月3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南岸环改〔2017〕20号)及《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南环告〔2017〕77号),告知了依法享有的陈诉、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你单位于2017年11月6日,向我局提交了一份《申诉说明》,述称:我司危险废物堆放不规范的问题,已及时进行了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望减免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单位将作为危险废物的废机油、油渣与一般固体废物铁屑、铜屑存放在一起,未设置危险废物标识标牌,危险废物的贮存不符合要求,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确需贮存的,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属违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申辩理由,我局认为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是每个企业的义务.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律,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不能免于处罚. 针对本次违法行为,我局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

(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你单位积极整改,主动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处罚额度依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重庆市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所作规定予以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

(三)项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贮存危险废物不符合要求或者贮存期限超过一年的……",对重庆萱铭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壹万元整. 上述款项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纳至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书》第一联送交我局结案. 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