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yhzg 2018-02-11
附件3 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六号―― 环保服务(征求意见稿)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从事大气污染治理、固体废弃物处理、环境修复等环保服务业务的,在年度报告和临时报告中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适用本指引.

上市公司大气污染治理、固体废弃物处理、环境修复等单一业务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或净利润30%以上的,应当比照本指引披露相关的行业经营性信息. 本所从事大气污染治理、固体废弃物处理、环境修复等环保服务业务的上市公司在适用本指引时,还应当同时遵守《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一号――一般规定》中的各项原则规定.上市公司确属客观原因难以按照本指引要求披露相关信息的,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中解释未按要求进行披露的原因,并予以特别提示. 年度报告 第一条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对所属环保细分行业具有重大影响的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环保政策、政府补贴和税收优惠等外部因素的变化情况,并说明对公司当期和未来发展的具体影响,以及公司已经或计划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公司行业周期波动特点及所处的周期阶段、经营区域、季节影响等情况,并结合行业发展状况和影响因素,披露公司的行业地位、竞争优势和劣势. 公司所引用数据应当取自国内、国际权威部门和机构,并披露数据来源. 第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主要的经营模式和行业上下游情况.公司可以使用表格、图片、流程表、列举等方式进行辅助描述. 公司拥有大气污染治理、固体废弃物处理、环境修复等多业务板块的,应当分别披露各类业务的上述情况. 第四条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使用的主要技术或工艺情况,包括技术优势、风险因素、发展前景等,并结合主要业务所涉及的国内外最新技术及相关进展,分析其与公司所使用技术的差异,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第五条 上市公司从事大气污染治理业务并涉及环保设备销售的,应当披露以下信息:

(一)产品的主要原材料及其近三年价格走势,并量化分析价格波动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二)产品核心部件的构成、各部件占产品成本的比例、自制或外购的情况;

(三)按照主设备规模分项披露全国新增大气污染治理项目的数量和金额,公司取得的项目数量和金额及占全国新增大气污染治理项目的比例,并分析公司的市场占有情况;

(四)按照主要产品分项披露报告期内订单情况,包括订单中标时间、合同签订时间、合同金额、治理工艺、入口污染物指标、出口污染物指标、验收通过日期、报告期内完工进度、确认的收入等.合同金额占同类产品当期销售收入10%以下的,可免于披露上述信息. 第六条 上市公司从事大气污染治理运营业务并采用项目运营方式的,应当披露以下项目建设和运营情况:

(一)项目建设情况,包括项目开发建设周期、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当期已投入金额、利息资本化金额等;

(二)项目运营情况,包括运营期限、收费标准、运营期间支出以及政府补贴情况等. 项目涉及的合同投资金额占全部运营项目投资总额10%以下,或项目预计运营收入占当期项目运营收入总额10%以下的,可免于披露上述信息. 第七条 上市公司从事固体废弃物处理业务的,应当按照垃圾处理类型分别披露以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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