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丑伊 2018-01-30

第三章 选址与总平面布置

第一节 选址 第十六条 大型储罐建设项目的区域规划与总平面布置应符合当地政府的总体规划,按规定办理相关的建设用地行政许可.选址应充分考虑建设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选定技术可靠、经济合理、交通方便,符合安全、环保、职业卫生要求的建设方案. 第十七条 选址应具备良好的地质条件,不得选择在有土崩、断层、滑坡、沼泽、流沙及泥石流的地区和地下矿藏开采后有可能塌陷的地区. 第十八条 在进行大型储罐的选址时,应对当地雷电情况进行调查,尽可能避免布置在雷电多发区域. 第十九条 大型储罐的选址不得选在地震基本烈度为8度及以上的地区. 第二十条 选址在靠近江河、湖泊等地段时,罐(库)区场地的最低设计标高,应高于计算洪水位0.5m及以上.计算洪水位采用的防洪水标准,洪水重现期应为50年. 第二十一条 当库址选定在海岛、沿海地段或潮汐作用明显的河口段时,库区场地的最低设计标高,应高于计算水位1m及以上.在无掩护海岸,还应考虑波浪超高.计算水位应采用高潮累积频率10%的潮位. 第二十二条 在进行大型储罐的选址时,罐(库)区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一)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等公共设施;

(三)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四)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

(五)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第二节 总平面布置 第二十三条 罐组内大型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储罐直径的0.4倍. 第二十四条 储罐组应设防火堤,防火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防火堤内的有效容积,不宜小于罐组内一个最大储罐公称容积,且严禁小于罐组内一个最大储罐公称容积的一半.当受条件限制,防火堤内的有效容积小于罐组内一个最大储罐公称容积时,应有防止事故状态下石油及液体污染物流出库外的措施.

(二)防火堤的计算高度应保证堤内有效容积需要.防火堤的实际高度应比计算高度高出0.2m.防火堤的实际高度不应低于1米(以堤内设计地坪标高为准),且不宜高于2.2m(以堤外3m范围内设计地坪标高为准).

(三)大型储罐组的防火堤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建造,宜采用土堤,当受条件限制时,也可采用现行国家规范规定的其他结构型式的防火堤,但其耐火极限不得小于3h.大型储罐组的防火堤不得采用浆砌毛石结构. 第二十五条 库内道路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每个储罐组均应设环行消防道路.

(二)储罐中心与最近消防道路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80m;

消防道路与防火堤外堤脚线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3m.

(三)储罐区道路宜为郊区型,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路面加路肩宽度不应小于8m,且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小于12m.

(四)消防道路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m.

(五)储罐区通向公路的车辆出入口不应少于2处,并宜位于不同方位. 第二十六条 在防火堤的不同方位上应设置人行台阶或坡道,同一方位的人行台阶或坡道不应少于两处;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