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苹果的酸 2018-01-23
青田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青)安监管罚〔2016〕23号 当事人:浙江省隧道工程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4700458366,住所为杭州市湖墅南路356号,法定代表人姓名黄德祥,注册资本壹亿叁仟陆百柒拾捌万元整,公司类型为国有企业,成立日期为1992年04月06日,营业期限为长期.

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放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 D133049683,有效期至

2021 年03 月04 日,资质类别及等级包括: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隧道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浙)JZ z安许证字 2005{010723-10,有效期自2014年01月14日至2017年01月13日止. 2015年4月1日,浙江省隧道工程公司与杭州赢天下建筑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杭州赢天下建筑有限公司提供该工程砌筑、钢筋、混凝土、模板等劳务内容. 2016年6月 7日下午14时许,永嘉至庆元公路青田湖边至巨浦段改建工程第二标段寺岙隧道内,两名工人在防水板施工台车上搬运防水卷材时,不慎坠落受伤,其中一人经送温州医学院附属一医抢救无效,于当晚11时死亡,另一人受轻伤.2016年9月8日,我局根据《青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永嘉至庆元公路青田湖边至巨浦路段改建工程二标段"6・7"高坠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青政发〔2016〕85号)及事故调查报告,经本局领导批准立案,本案经调查取证,案审会审议,现已查明. 依据事故调查报告及《青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永嘉至庆元公路青田湖边至巨浦路段改建工程二标段"6・7高坠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青政发〔2016〕85号),认定浙江省隧道工程公司履行主体职责不到位对本起事故负有责任,具体表现如下:(1)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不到位,致使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知识缺乏;

(2)未在防水板台车上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青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永嘉至庆元公路青田湖边至巨浦路段改建工程二标段"6・7高坠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青政发〔2016〕85号)、事故调查报告及有关材料证明案件来源及事故认定;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主体适格;

3.调查询问笔录六份. 以上证据分别有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认可.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经案审会审议后,本局于2016年9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辨和书面听证申请. 当事人浙江省隧道工程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丽水市(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暂行标准》第二十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浙江省隧道工程公司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青田支行(鹤城镇圣旨街1号),账号1210223011200530035,账户: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青田县人民政府或者丽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青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青田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章) 2016年9月26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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