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被控制998 2018-01-10
山西团柳树林等10名代表关于加快《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投资促进法》立法的建议 随着我国加入WTO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我国对外投资速度加快,特别是金融危机及实施 一路一带 战略以来,我国企业对外投资的规模与日俱增.

据统计,2015年,我国对外非金融类直接投资创下1180.2亿美元的历史最高值,同比增长14.7%,实现中国对外直接投资连续13年增长. 十二五 期间,我国对外直接投资规模是 十一五 的2.3倍.2015年未,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存量首次超万亿美元大关.目前中国的海外直接投资已经成为推动中国经济发展重要的驱动因素.但与此同时,我国的对外投资立法却存在很多问题,亟需完善. 一是未成体系,有关规定不甚合理,立法位阶偏低.我国目前尚未形成一部海外投资基本法,而是以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形式对审批和外汇管理等少数几个方面进行了规定,其相互之间缺少连接,甚至出现矛盾和抵触,缺乏系统性和稳定性,一方面不利于海外投资者把握和遵循,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国家的监管和保护,不利于对对外直接投资进行有效的管理和协调.有关规定不合理.如对外直接投资实行的是发改委审项目,商务部核准境外企业的管理方式.在这种模式下,项目是具体的商业和法律问题,在对外投资已以商业和民间资金为主的情况下,政府不需要也不可能靠审核把握,意义不大;

两部门双重审核不仅效率低.还容易因人为的不确定,影响企业的机动决策和效益;

现有些审核权限已经下放,但不能解决审核内容不合理和双重审核低效问题. 二是我国对外投资立法主要关注国有企业,对民营、私营企业缺少关注.我国现有的对外投资立法,主要都是针对国有企业规定的.而近年来,民营和私营企业已是我国企业走向世界市场、进行境外投资的生力军.按企业数计算,其中约90%对外投资项目是由国内中小企业投资的.为了规范民营和私营企业的对外投资行为,加强对其监督和管理,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和正当投资经营活动,尽快制定有关民营、私营企业对外投资的法规已成为当务之急. 三是国内立法与国际立法存在冲突.我国现行对外投资立法与国际立法在一致性方面存在着明显的问题.例如,根据我国《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我国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该规定将对外投资的主体限定为法人,商务部门不核准国内自然人的对外投资,而在国际立法中,都规定了投资者包括自然人. 四是对外投资保险制度尚未全面建立.对外投资保险制度是保护和鼓励对外投资的一项有效的国内法制度.随着对外投资规模的逐年增大,我国对外投资者在东道国面临的各种政治风险也会增加.我国对外投资企业在亚洲和非洲的投资覆盖率最高,在我国对外投资流向前

10 名的国家和地区中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占

8 位, 其中对外投资净额的92%投向了亚洲、南美洲和非洲国家,可见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大多集中于政治风险高发的地区.即使向发达国家进行直接投资,也不能排除遭遇政治风险的可能性,因此建立我国对外投资保险制度已经势在必行. 鉴于上述我国对外投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应尽快建立并完善符合中国国情的对外投资法律体系,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投资促进法》立法已成为当务之急.为此,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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