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颜大大i2 2018-01-07

(一)各方基本信息;

(二)实习的时间、地点、内容、要求与保障条件;

(三)实习期间的食宿和休假安排;

(四)实习期间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

(五)责任保险与伤亡事故处理方法,对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部分的约定责任;

(六)实习考核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实习报酬及支付方式.

(九)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学生自行选择实习单位的顶岗实习,实习前将实习协议提交学校.未满18周岁的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应取得学生监护人签字的知情通知书. 第十三条 学校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不做以下实习安排:

(一)安排一年级在校学生顶岗实习;

(二)安排未满16周岁的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

(三)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四)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五)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六)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第十四条 除煤炭类岗位有特殊要求,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实习安排外,学生跟岗和顶岗实习期间,学校要求实习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并不得做以下安排:

(一)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它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

(二)安排学生在法定节假日实习;

第十五条 学校并要求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顶岗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居民身份证,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第十六条 实习学生应遵守学校的实习要求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及实习协议,爱护实习单位设施设备,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撰写实习日志,实习结束时提交实习报告. 第十七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配合,建立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在学生实习全过程中,加强安全生产、职业道德、职业精神等方面的教育. 第十八条 学校安排的实习指导老师和实习单位指定的专人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业务指导和日常巡视工作,定期向学校教务科、学生科和实习单位报告学生实习情况,及时处理实习中出现的问题,并做好记录. 第十九条 学校组织的学生到外地实习,安排学生统一住宿.学校和实习单位建立实习学生住宿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学生申请在统一安排的宿舍以外住宿的,须经学生监护人签字同意,由学校备案后方可办理. 第二十条 学生在企业(实习单位)实习期间,要接受实习单位与学校的双重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实习实行学校、专业科两级管理.教务科代表学校负责全校毕业生实习工作规划和规定的制定、检查、评估;

学生科代表学校负责学生的教育管理及突发事故的处理;

专业科具体负责各专业学生实习的指导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三年制学生认识实习原则上安排在第四学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安排在学生学习的最后一学年进行.一年学制学生实习原则上安排在第二学期进行. 第二十三条 根据专业特点将毕业设计、毕业答辩纳入实习过程. 第二十四条 教务科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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