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qwzrs 2017-12-19
梅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法律依据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1 在管道燃气已覆盖的区域内新建小区气化站、瓶组站.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四款规定,在管道燃气已覆盖的区域内新建小区气化站、瓶组站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对建设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已建成的,责令停止使用. 在管道燃气已覆盖的区域内新建小区气化站、瓶组站,储罐、气瓶总容积1m?以内的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对建设单位处十万元罚款;

已建成的,责令停止使用. 在管道燃气已覆盖的区域内新建小区气化站、瓶组站,储罐、气瓶总容积 1m?以上2m?以内的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对建设单位处十五万元罚款;

已建成的,责令停止使用. 在管道燃气已覆盖的区域内新建小区气化站、瓶组站,储罐、气瓶总容积2m?以上4m?以内的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对建设单位处十八万元罚款;

已建成的,责令停止使用. 在管道燃气已覆盖的区域内新建小区气化站、瓶组站,储罐、气瓶总容积4m?以上的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对建设单位处二十万元罚款;

已建成的,责令停止使用.

2 燃气工程项目未依法进行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燃气工程项目未依法进行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燃气工程项目未依法进行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投资规模小于30万元的 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 燃气工程项目未依法进行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投资规模大于30万元小于50万元的 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千元罚款 燃气工程项目未依法进行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投资规模大于50万元小于100万元的 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八千元罚款 燃气工程项目未依法进行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投资规模大于100万元的 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一万元罚款

3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但不具备规定条件仍继续经营,燃气经营企业超越行政许可范围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条件仍继续经营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经营企业超越行政许可范围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个体工商户未加入已取得许可的燃气经营企业而继续经营瓶装燃气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初次违法,涉案金额10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罚款. 涉案金额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十五万元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经责令停止经营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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