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2017-12-05
附件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的 先照后证 改革相关审批项目 (共计186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审批 部门 设定依据 监管 部门 对未经审批从事经营活动的监管依据 备注

1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物价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附件第17项明确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的实施机关为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物价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附件2 《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1项将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物价主管)部门.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2号) 第二条:从事各种有形财产和无形资产及有偿服务估价业务的价格评估机构的资质认定与管理适用本办法.价格评估机构在工商注册登记前,需通过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2号) 第三十条: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必须进行行政许可的估价业务收取估价费用的机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2 食盐定点生产、碘盐加工企业许可 省级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 《食盐专营办法》 第五条:国家对食盐实行定点生产制度.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审批.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第七条:从事碘盐加工的盐业企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指定,并取得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后,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批准.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附件第8项将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 盐业主管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 《食盐专营办法》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生产的食盐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开办碘盐加工企业或者未经批准从事碘盐批发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加工或者批发碘盐,没收全部碘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改为后置审批

3 电子认证服务许可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十七条:提供电子认证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资金和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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