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gtbkwd 2017-12-04
第三十三期 长宁县司法局办公室编制 2010年10月18日 法律援助不分县内县外 农民工权益得依法维护 2010年10月15日,长宁县法律援助中心电话铃声骤然响起,电话是内江市东兴区新店乡梨园村4组村民肖自华打来的,电话里肖自华激动万分的说:"四川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转帐的15万元赔偿款已收到,谢谢,非常感谢,幸亏了有你们法律援助,我的合法权益才得到维护" .

原来,2009年1月5日上午11时许,肖自华在四川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纳溪――安边输气管道工程长宁县古河镇保民村的一段管道工程工作时,被挖掘机转动的挖斗撞倒在管道沟内摔伤,先后被送到长宁县中医院、内江市中医院治疗,出院后,肖自华找到四川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其承担伤残赔偿责任,被拒绝.在索赔无望的情况下,申请长宁县法律援助中心提供法律援助. 长宁县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后,立即指派法律援助工作者雷纪刚依法为其代理索赔,代理人立即着手调查,在掌握事实的基础上,与四川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取得联系,在代理人的坚持下,双方共同委托四川鑫正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经鉴定,肖自华的伤构成6级伤残,应赔10多万元,四川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只愿赔3万元了结此案,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依法向长宁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关系认定,2010年7月26日,长宁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长劳仲案【2010】29号裁决书,裁决认定肖自华与四川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成立,随即,代理人又为肖自华申请工伤认定.2010年10月9日,四川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知道自己不能推脱赔偿责任的情况下,主动派出了综合部部长李学瑜和现场管理工程师段科华与代理人进行联系, 10月13日双方经协商,自愿达成了由四川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赔付肖自华15万元的协议,长宁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出具调解书对该协议内容进行了确认,四川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赔付款随即转入了肖自华提供的账户.一起 外地农民工在长宁县务工受伤,在长宁县法律援助中心的的帮助下,合法权益依法得到了维护. 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府办,政协办,县委政法委,市司法局基层科,永明局长,肖志书记,开云书记,诗熔副主任,刘拯副县长,朝毅副主席.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