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ieth 2017-11-30

(三)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收养子女 1.1992年4月1日前,符合我省计划生育相关生育政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为法律法规认可的事实收养: (1)被收养人与收养人长期共同生活;

(2)户口登记为收养人子女;

(3)签订了收养协议;

(4)群众认为收养人与被收养人是父母子女关系. 2.1992年4月1日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子女,依法办理了《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的,为合法收养.

(四)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1.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和收养子女. 2.子女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经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和打击拐卖人口办公室出具证明,确认被拐卖、且未返家的子女,不计入现存子女数. 3.生育双胞胎、多胞胎的,以子女个数计算子女数. 4.依法解除收养关系的,原收养子女不计算子女数. 5.双方系再婚或一方系再婚的夫妻子女数的计算: (1)再婚后未再生育(收养)子女的,夫妻的子女数分别计算. (2)再婚后合法生育(收养)子女的,夫妻的子女数分别计算. (3)离婚、丧偶无配偶的,以其本人生育和收养的子女数计算.

(五)本人1933年1月1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1.出生时间,以其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以其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 2.年龄条件以个人为单位,夫妻分别计算. 3.以年份计算,年满60周岁.

三、关于对象的申报程序

(一)农村奖扶实行个人自愿申报制.申请人可在达到奖励扶助年龄的上一年度12月6日前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或乡(镇、街道)进行申报.

(二)申请人必须如实申报本人及配偶的婚姻、生育(收养)史,提交相关资料,填写相关表格.接受各级职能部门的调查、审核和群众的监督.

(三)农村奖扶实行常年申报审核制.村(居)委会或乡(镇、街道)卫生计生办接到申请人的申报后,按相关操作规程(另行制定)逐级调查、审核、公示、确认、上报.

四、关于资金发放

(一)以个人为单位,按年计算,一年发放一次.

(二)享受奖励扶助不影响其享受其他普惠和优惠政策,在落实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时不计入家庭收入.

(三)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从国家PADIS信息系统审核通过的年度开始享受.

(四)已经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的,不再享受农村奖扶.

五、关于农村奖扶的退出

(一)农村奖扶实行年审制.奖励扶助对象每年4月1日前到户籍地村(居)委会或乡(镇、街道)卫生计生办接受年度审核;

年内未参加年审的,停发当年奖励扶助金.

(二)奖励扶助对象在4月1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奖励扶助金并退出奖励扶助范围;

4月1日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享受当年的奖励扶助金,下一年度退出奖励扶助范围: 1.本人死亡的;

2.户口迁出本省的;

3.子女残疾或死亡,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条件的(退出农村奖扶的同时纳入计划生育特别扶助).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出农村奖扶,终止奖励扶助金的发放: 1.因再生育(收养)引起子女数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农村奖扶条件的;

2.群众举报其不符合农村奖扶条件,经调查确认举报属实的;

3.资格确认错误的;

4.其他应退出农村奖扶的情形. 符合上述第2条、第3条的,退出农村奖扶的同时需退还已经领取的奖励扶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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