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wtshxd 2019-07-31
行政起诉状 原告:邱祖成,男,195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永兴县人,下岗工人,现住永兴县城关镇跃进路27号.

手机:13627353240 被告:郴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郴州市燕泉北路39号(劳动保障大楼)邮编:423000 ;

电话:(0735)2223233 ;

传真:2223233 法定代表人:? 谢考峰 男45岁 局长 手机: 案由:劳动、社会保障不履行行政批准法定职责 诉讼请求事项:

1、请求判令被告依法批准申请人于2006年10月提前退休领取养老金;

2、请求判令被告公开郴州市轻纺各企业司炉工已办理提前退休职工的姓名、单位、提前退休日期. 事实与理由:

一、被告不批准原告提前退休是不合法的.

1、事情经过:原告于1979年6月至1998年11月在永兴县毛巾厂从事司炉工工种,并持有湖南省劳动厅颁发的《湖南省锅炉司炉人员操作证》(见证据3).从事该项高温特殊工种累计高温工龄长达20年的事实已客观存在(见证据3).原告的司炉工高温定性具有常年性生产锅炉,人力加煤、清碴、炉前操作环境温度达38℃,辐射热3卡/3cm2以上的特性客观事实,是众所周知的(包括当时市县劳动局的锅炉监管行政人员和检测技术人员刘月华等,更清楚郴州地区各轻纺企业的锅炉设备及司炉工的高温性质)事实.2005年1月9日县社保局经办人刘月华口头承诺原告邱祖成可以办理提前退休后,原告向永兴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补交了社会养老保险基金21484.50元(见证据3).原告2006年10月申请提前退休被县社保局拒绝,后多次向县地省相关部门上访无果,于2008年6月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后上诉至中院,被判决维持原判.根据法院判决书的内容,原告知道了是被告郴州市社保局才有权批准原告提前退休以及不批准的理由(见证据3),原告于2009年7月20日用特快专递书面请求被告批准原告提前退休(见证据2),至今无果.

2、被告不批准原告提前退休的依据一是湘政发(2006)7号文件精神称:不允许跨行业执行特殊工种目录办理提前退休;

二是《国家劳动总局关于纺织工业化纤(粘胶)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问题给纺织工业部的复函》中"纺织行业特殊工种目录中无司炉工"(见证据2).该理由不是批准提前退休的法定条件.

3、《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劳动人事部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纺织工业部关于试行"纺织工业化学纤维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 知》[88]纺化字第19号、《煤炭工业部关于煤炭工业企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85〕煤劳生字第109号、《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见证据4中的具体条款).这些法律、法规、规章足以证实被告应当批准原告于2006年10月提前退休.而被告提供的依据不是法规规定原告享受提前退休待遇的条件,所以被告依据上述规章的内容不批准原告提前退休是不合法的.

4、被告以"不允许跨行业执行特殊工种目录办理提前退休跨行业"和"纺织行业特殊工种目录中无司炉工"为理由不批准申请人提前退休.违背了众所周知的客观存在的基本常识,即同一国家机关颁发的,同一种司炉工操作资格证书,在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型号的锅炉前进行作业的司炉工,只因其所工作的单位的行业(纺织行业)的特殊工种名录中没有标明"司炉工"三字就不能批准提前退休.也违背了《纺织部》[88]纺化字第19号文件规定的同一性质的特殊工种可以提前退休的规定.

二、被告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公开郴州地区各纺织企业被批准办理已退休司炉工的姓名、单位、批准提前退休的时间.最低底线要让原告看一眼或者发至申请人手机或者在市局官方网站公开或者向法院提供该信息,因为有部分司炉工和申请人在一起学习培训过,都已被批准提前退休了,由于打官司需要他们帮忙出示一份已提前退休的书面证明,他们都称市局官员打了招呼要保密.该信息与原告的切身利益有关,要求公开该信息是原告依法享有的权利.公开该信息也可以促使被告依法提高公正执法、执法为民的能力. 综上所述,被告以"不允许跨行业执行特殊工种目录办理提前退休跨行业"和"纺织行业特殊工种目录中无司炉工"为理由不批准申请人提前退休.违背了《劳动法》第74条规定;

违背了《纺织部》[88]纺化字第19号文件规定的同一性质的特殊工种可以提前退休的规定;

违背了众所周知的客观存在的基本常识.因为法律和法规都没有规定批准提前退休的程序要件,必须是本行业特殊工种名录中有"司炉工"才可以批准.根据《行诉法》第11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行政诉讼!为此请求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诉讼请求,谢谢! 此致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邱祖成 2009年月日附:证据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锅炉司炉人员操作证;

证据

2、申请书1份及特快专递收据凭据;

证据

3、

一、二审判决书;

证据

4、本案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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