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yhzg 2017-11-14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浑南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浑南罚〔2019〕3号 沈阳市浑南区奥体新隆嘉生鲜超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112MAOXUAT96A 地址:沈阳市东陵区天坛南街12-16号7门、10门、11门、12门 法定代表人:信海 沈阳市浑南区奥体新隆嘉生鲜超市(以下简称"超市")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18年11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超市以勘验形式进行了现场检查, 经调查发现你超市在店面北侧通过私挖地沟的方式排放经营产生的油烟,存在将油烟通过私挖地沟的方式排放的违法行为. 经调查核实,你超市位于沈阳市东陵区天坛南街12-16号7门、10门、11门、12门的店面正在正常营业,将油烟通过私挖地沟的方式排放的事实存在.2018年11月13日,我局对你超市负责人高莹进行了询问,其表示对违法事实认可无异议. 以上事实有《责令整改通知书》、《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相关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超市上述行为,违反了《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和单位食堂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将油烟通过专用烟道达标排放,不得将油烟通过私挖地沟、下水管道等方式排放,防止对附近居民的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3月21日告知你超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超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在规定的时间内,你超市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超市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3月21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浑南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浑南罚告[2019]3号)及《送达回证》为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和单位食堂将油烟排入私挖地沟、下水管道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以及《沈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浑南分局自由裁量权细化表(2019年版)》的规定,鉴于你超市的违法行为,情节属于较轻档次(将油烟排入私挖地沟,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处二万元罚款),故我局决定对你超市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二万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盛京银行沈阳市沈河支行. 户名:沈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0301010140960000012―2717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其六个月内向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执法证号):王云飞(HB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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