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怪只怪这光太美 2017-11-14
索引号:201600019 公开责任部门:市法制办 发文日期:2016-11-8 生效日期:2016-11-8 信息时效期: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沈人社发〔2016〕101号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沈阳市工伤职工辅助器具 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沈阳市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沈阳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和费用标准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1月8日 沈阳市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 为加强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187号)和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定点机构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辽社险发〔2009〕5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在本市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工伤职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和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下简称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伤职工辅助器具系指职工因工伤致残造成人体残损、残障或残疾,对防止、补偿、减轻、抵消具有帮助或依赖特征的、用于人体外的、个人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的用品.如安装假肢、矫形器、矫形鞋、假眼、假牙或配置手杖、轮椅等. 第三条 工伤职工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由本人向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的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经其出具诊断意见,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享有配置资格. 第四条 具备配置资格的工伤职工,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持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和由工伤职工本人填写《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表》,到经办机构办理审核手续.初次配置辅助器具的工伤人员,应先到协议配置机构进行配置诊断,由配置机构确认与其自身伤残特点相适合的产品和配置方法,并出具配置意见书,参保单位凭此意见书到经办机构办理审核手续.经办机构核准后,出具《沈阳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审核表》,同时为工伤职工办理《辅助器具配置手册》,工伤职工凭审核表和手册到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配置. 第五条 对伤残造成的眼睛、牙齿损坏,需要配置假眼、假牙的,或因其他伤病在治疗中必须使用一次性非卫生材料用品的,报经办机构核准后,由为其治疗的协议服务医疗机构具体负责. 第六条 工伤职工配置的辅助器具按国内普通适用型标准报销费用. 第七条 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应在经办机构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超时不配的,该审核表作废.再次要求配置时,需间隔半年以上,并重新履行审核手续. 第八条 工伤职工配置的辅助器具达到使用年限需要更新的,或者需要配置或更换器具附件的,按第三条办法办理.未达到使用年限的,更换费用自理. 第九条 经办机构根据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项目和需求量确定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并与之签订服务协议,作为经办区域内的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单位. 第十条 辅助器具配置实行使用年限限制和费用限额制度,工伤职工辅助器具的配置项目和使用年限及限额标准应符合《沈阳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和费用标准》的要求.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和费用标准根据产品质量和保修年限及市场价格变动适时调整. 第十一条 辅助器具产品的保修年限超出本办法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以其产品的保修年限为使用年限. 第十二条 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应当根据《审核表》确认的项目和标准,为工伤职工配置符合国家标准、质量合格的辅助器具. 第十三条 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应对工伤职工所配置的假肢、轮椅、矫正鞋等器具实行编号管理,人号对应,做实记清. 第十四条 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应建立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档案,写明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基本情况,附配置实物照片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保存期限不低于辅助器具使用年限. 第十五条 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应按照产品使用年限和有关规定一次性配足随带附品.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标准和服务体系,尽可能的满足工伤职工合理的服务要求. 第十六条 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要保证及时提供售后维修服务,严格按照售后承诺的事项执行.辅助器具在保修年限内正常使用出现故障的,由配置机构提供保修服务,并承担维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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