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R30273052 2017-11-13
无障碍通用规范 (征求意见稿) 目次

1 总则

1 2 基本规定

2 3无障碍通行设施

3 3.

1 一般规定

3 3.2无障碍通道

3 3.3轮椅坡道

4 3.4无障碍出入口

4 3.5门43.6 无障碍电梯

6 3.7 升降平台和自动扶梯

6 3.8楼梯及台阶

7 3.9扶手

7 3.10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及上/落客区

7 3.11缘石坡道

8 3.12 盲道

8 4无障碍服务设施

10 4.1 一般规定

10 4.2公共卫生间及无障碍厕所

12 4.3公共浴室及更衣室

12 4.4无障碍客房及无障碍住房

13 4.5轮椅席位

14 4.6低位服务设施

14 5信息无障碍设施

15 附:起草说明

17 1 总则 1.0.1为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建设无障碍环境,提高人民的社会生活质量,确保有需求的人能够安全地、方便地使用各种设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新建、改建和扩建无障碍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必须遵守本规范. 1.0.3 本规范是无障碍设施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等建设过程技术和管理的基本要求.当无障碍设施采用的设计方法、材料、技术措施等与本规范的规定不一致时,经合规性评估符合本规范第2章的规定,应允许使用. 1.0.4无障碍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除遵守本规范外,尚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

2 基本规定 2.0.1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同时兼顾绿色和美观,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和其他相关要求进行. 2.0.2新建的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有效衔接. 2.0.3信息无障碍辅助技术的应用和普及应与信息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并采取适当措施从设计、选型、验收、调试和应用等各环节保障信息无障碍设备和设施的性能和安全. 2.0.4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在不破坏文物的前提下进行无障碍设施建设. 2.0.5 无障碍设施应保证安全和各类人群的方便使用. 2.0.6无障碍设施的地面应坚固、平整、防滑、不积水. 2.0.7无障碍设施应避免尖角、锐利边缘及过于粗糙的表面. 2.0.8无障碍设施及无障碍标识应有足够的照明,保证照度均匀,应避免眩光.(新增) 2.0.9 单位工程的无障碍设施的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应组织专项验收. 2.0.10应对无障碍设施进行系统性检查验收;

应对无障碍设施的地面防滑性能进行检查验收;

应对扶手、安全抓杆的拉拔力进行检查验收. 2.0.11对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无障碍设施,应明确维护方.维护方应定期进行系统性、功能性和一般性检查维护.系统性检查维护不应小于每年一次,功能性检查维护不应小于每季度一次,一般性检查维护不应小于每月一次.涉及人身安全的无障碍设施突发性功能缺损或因雨雪等原因引发防滑性能下降,应立即采取应急检查维护措施. 3无障碍通行设施 3.1 一般规定 3.1.1城市道路、公共绿地、建筑场地、建筑内部及其之间应提供连贯的无障碍通行路线. (新增) 3.1.2 新建工程与既有工程的衔接处应保证无障碍通行.(新增) 3.1.3 固定在无障碍通道、轮椅坡道、楼梯的墙或柱面上的物体距地面的高度大于600mm且小于2.00m时,凸出部分的宽度不应大于100mm. 3.2无障碍通道 3.2.1无障碍通道上有高差时,应设置轮椅坡道. 3.2.2无障碍通道与其他人行通道在不同方向时,应设置带方向指示的无障碍标志.(新增) 3.2.3各类检票口、结算口应设轮椅通道,通行净宽不应小于900mm. 3.2.4 无障碍通道长度大于60m时,应设置休息区或配备带靠背和扶手的休息座椅,休息区或休息座椅应避开行走路线. 3.2.5室外无障碍通道还应符合下列规定:(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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