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鱼饵虫 2017-11-13
常驻机构及非居民长期旅客公、自用物品进出境核准业务办事服务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5号,经海关总署令第193号和第198号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6号,经海关总署令第194号和第198号修订)

二、办事对象

(一) 常驻机构公用物品进出境核准 办事对象: 其他组织(指境外企业、新闻机构、经贸机构、文化团体及其他境外法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内设立的常设机构.

)

(二) 非居民长期旅客自用物品进出境核准 办事对象: 个人(指经公安部门批准进境并在境内连续居留一年以上(含一年),期满后仍回到境外定居地的外国公民、港澳台地区人员、华侨.)

三、受理条件及禁止性要求

(一)常驻机构公用物品进出境核准. 常驻机构 是指境外企业、新闻机构、经贸机构、文化团体及其他境外法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内设立的常设机构. 常驻机构首次申请进境公用物品前,应当凭下列文件向主管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1.设立常驻机构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正本和复印件;

2.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证明正本和复印件(以下简称《注册证》);

3.常驻机构报关印章式样;

4.常驻机构负责人签字式样、身份证件正本和复印件;

5.常驻机构中常驻人员名册,名册含常驻人员姓名、性别、国籍、有效进出境证件号码、长期居留证件号码、到任时间、任期、职务及在中国境内的住址等内容. 主管海关审核无误后,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常驻机构备案证》.《海关备案证》涉及的内容如有变更,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主管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二)非居民长期旅客私用物品进出境核准. 非居民长期旅客 是指经公安部门批准进境并在境内连续居留一年以上(含一年),期满后仍回到境外定居地的外国公民、港澳台地区人员、华侨. 常驻人员 是指非居民长期旅客中的下列人员: 1.境外企业、新闻机构、经贸机构、文化团体及其他境外法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内设立的并在海关备案的常设机构内的工作人员;

2.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内的人员;

3.入境长期工作的专家.

四、受理机构 常驻机构、非居民长期旅客境内居留所在地的直属海关或者经直属海关授权的隶属海关

五、决定机构 常驻机构、非居民长期旅客境内居留所在地的直属海关或者经直属海关授权的隶属海关

六、申报材料

(一)常驻机构备案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材料详细要求 备注 设立常驻机构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原件和复印件 1份,复印件盖章 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证明(以下简称《注册证》) 原件和复印件 1份,复印件盖章 常驻机构报关印章式样 原件和复印件 1份,复印件盖章 常驻机构负责人签字式样、身份证件 原件和复印件 1份,复印件盖章 常驻机构中常驻人员名册,名册含常驻人员姓名、性别、国籍、有效进出境证件号码、长期居留证件号码、到任时间、任期、职务及在中国境内的住址等内容 原件 1份

(二)常驻机构公用物品进出境核准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材料详细要求 备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常驻机构备案证》 原件和复印件 1份,复印件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公用物品申请表》 原件 1份提(运)单 原件和复印件 1份,复印件盖章 发票 原件和复印件 1份,复印件盖章 装箱单 原件和复印件 1份,复印件盖章 常驻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 原件和复印件 1份 常驻机构申请进境机动车辆时,除交验前款规定的单证外,还应当交验本机构所有常驻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 原件和复印件 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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