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思念那么浓 2017-11-11
灌政办〔2018〕76号 灌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灌阳县易地扶贫搬迁拆除旧房工作 有关问题的补充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灌阳县易地扶贫搬迁拆除旧房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灌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9日 灌阳县易地扶贫搬迁拆除旧房工作 有关问题的补充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易地扶贫搬迁拆除旧房有关政策,推动全县易地扶贫搬迁拆除旧房、宅基地复垦工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易地扶贫搬迁拆除旧房有关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18号)精神,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易地扶贫搬迁拆除旧房有关事项补充如下:

一、明确易地扶贫搬迁拆除旧房奖励办法 根据自治区易地扶贫搬迁拆除旧房有关规定,为有效推动易地扶贫搬迁拆除旧房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在拆除旧房给予2万元奖励的基础上,增加以下奖励:

(一)分散安置搬迁对象在本方案下发之日起两个月内拆除旧房的,结合旧房占地面积,给予增加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1、旧房占地面积在40O――80O(不含80O),增加奖励0.5万元;

2、旧房占地面积在80O――120O(不含120O),增加奖励1万元;

3、旧房占地面积在120O以上的,增加奖励1.5万元. 方案下发后,在2个月内没有拆除旧房的,不予增加奖励.

(二)集中安置搬迁对象在交钥匙3个月内拆除旧房的,结合旧房占地面积,给予增加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1、旧房占地面积在40O――80O(不含80O),增加奖励0.5万元;

2、旧房占地面积在80O――120O(不含120O),增加奖励1万元;

3、旧房占地面积在120O以上的,增加奖励1.5万元. 交钥匙后,在3个月内没有拆除旧房的,不予增加奖励.

(三)拆除旧房并复垦,复垦经国土部门验收合格,结合复垦面积,增加如下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1、复垦面积在40O以下的,增加奖励0.3万元;

2、复垦面积在40O――80O(不含80O),增加奖励0.7万元;

3、复垦面积在80O――120O(不含120O),增加奖励1.1万元;

4、复垦面积在120O以上,增加奖励1.5万元;

二、强化资金保障 建档立卡搬迁户拆除旧房的奖励资金,从易地扶贫搬迁人均6万元资金原安排的人均1.2万元征地费中列支.不足部分以及非建档立卡搬迁户拆除旧房的奖励资金,自治区将统一融资垫支,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结余指标交易后,再从收益中归还上述所有垫支资金.拆旧复垦经费从自治区每年返还的耕地开垦费中列支解决.

三、拆旧奖励申请流程 拆除旧房具体工作流程为:

(一)由搬迁贫困户户主填写拆除旧房申请书,向所属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拆除旧房;

(二)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拆旧申请书,收集搬迁贫困户旧房信息、家庭信息、银行帐号,并留存旧房资料;

(三)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搬迁贫困户自行拆除旧房;

(四)拆除旧房后由搬迁贫困户户主填写拆除旧房资金申请审批表,由所属行政村村委进行初步核实后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五)公示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拆旧申请审批表进行审核,并留存拆旧后的资料;

(六)审核后的申请审批表,由所属乡镇统一交三江源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三江源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审核后发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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