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里红妆 2019-08-30
济财〔2019〕34号 济源市财政局 济源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印发济源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 知 各集聚(开发)区、镇(街道),市直各部门: 为规范和加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河南省省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财环〔2016〕16号)、《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的通知》(豫财环〔2015〕104号)、《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建〔2016〕601号)、《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的通知》(豫财环〔2015〕103号)等文件规定,市财政局 市环境保护局制定了《济源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济源市财政局 济源市环境保护局 2019年2月1日 济源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河南省省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财环〔2016〕16号)、《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的通知》(豫财环〔2015〕104号)、《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建〔2016〕601号)、《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的通知》(豫财环〔2015〕10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需由市级财政进行分配和下达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主要包括:中央、省预算补助和市级预算安排的用于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农村节能减排等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专项资金使用遵循 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强化监管 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条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 市环境保护局共同管理.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五条 坚持问题导向,按照突出重点的原则,根据全市环境污染防治实际情况,重点支持以下领域:

(一)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大气污染防治计划确定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促进大气环境质量改善.重点支持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密切相关的工业企业超低排放、燃煤锅炉及工业窑炉综合整治、散煤替代、清洁生产、扬尘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机动车污染减排、北方地区冬季取暖、大气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

(二)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支持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环境保护,促进水环境质量改善.支持范围主要包括:重点流域、重点领域水污染防治、良好水体生态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地下水环境保护及污染修复、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水环境保护及污染执法监管、国土江河综合整治试点、其他需要支持的有关事项.

(三)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推动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有关任务,促进土壤环境质量改善.支持范围主要包括: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相关监测评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污染土壤修复与治理、关系我市生态安全格局的重大生态工程中的土壤生态修复与治理、土壤环境监管能力提升以及与土壤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其他内容.

(四)农村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支持范围主要包括: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历史遗留的农村工矿污染治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

包括相应的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水源保护区警示标志和隔离防护设施建设等;

其他与村庄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环境综合整治措施.

(五)市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主要用于市政府要求支持的环境保护相关项目.

(六)根据相应类别的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能力建设要求,中央、省级和本级环保专项资金支持生态环境监测、监控、辐射、科研等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维护.

(七)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持下列项目: 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要求,明令淘汰或禁止的项目;

与污染防治无直接关系的项目;

以企业为责任主体的没有其他资金来源的项目;

其它国家和省政府规定不予支持的项目.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六条 市财政局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负责资金的下达和拨付.

(二)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环境保护等部门项目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并根据工作需要对部门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实施再评价. 第七条 市环境保护局职责

(一)负责组织项目单位申报上级污染防治资金.

(二)拟定上级专项(切块)资金和市级资金支持重点范围,对项目单位申报资料进行审定,商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分配意见.

(三)指导监督项目实施,组织项目的竣工验收.

(四)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实施绩效管理. 第八条 项目单位职责

(一)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实施项目

(二)组织项目实施,配合市环境保护局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三)实施绩效管理

第四章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 第九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包括拨款补助、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按照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鼓励运用第三方治理、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投资基金、融资租赁等模式,放大资金使用效应.根据项目性质和实际情况,采用不同的支持方式.对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倾斜支持. 第十条 逐步减少对企业的无偿补助.对分配到企业的资金,应当在事前明确补助机制.

第五章 资金申报与分配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省宏观政策和有关项目资金申报文件要求,由市环境保护局组织项目单位申报项目建设资金或上级补助资金. 对省级以上切块下达和市级预算安排的资金,按照省、市政府污染防治工作重点,根据 突出重点、科学规范、先急后缓 的原则确定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原则、重点,由承担污染防治的项目单位提出资金申请,市环境保护局依据申请拟定初步分配方案,商市财政局同意,联合上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申请使用上级资金和市级专项资金,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申报.

(一)申报条件.申报主体为实施污染防治的政府部门以及依法经营、近两年内没有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

申报项目符合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二)申报材料.包括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为申请单位申请专项资金的正式文件,附件为申请表、可研报告或实施方案.可研报告或实施方案内容包括:项目目的、技术路线、投资概算、申请补助金额及使用方向、项目实施的保障措施、预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等.

(三)组织评审.由市环境保护局对项目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可行性等进行审查,如有必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四)向省级以上部门申报项目建设或补助资金,按照上级文件要求,相关资料经市环保局初审,经市政府批准后上报,如需市级配套资金,按《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财政配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济政办〔2014〕56号)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对同一项目不得重复补助财政专项资金.

第六章 项目实施与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根据批复的实施方案,及时组织项目实施,落实工作任务.项目建设和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济源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济政办〔2018〕26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申请支付资金,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项目单位根据批准的预算、政府采购(招投标)合同、项目实施进度提出资金申请,经市环境保护局审核并提出资金支付意见后,市财政局拨付资金.

(二)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属于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制度规定执行.涉及引入社会资本的,按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部门(企业)补助性资金,按照资金分配方案,市环境保护局对项目进行验收或出具资金支付意见后,直接拨付单位. 第十六条 使用专项资金支持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形成国有资产的,应当及时办理财务决算、验收及产权、财产物资的移交,办理资产登记入账手续.

第七章 绩效管理 第十七条 为加强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开展专项资金三年滚动项目预算编制工作.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要与三年滚动项目预算衔接,强化预算约束,加强项目储备. 第十八条 市环保局要建立项目绩效评价制度,对环境保护项目实施后取得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市环境保护局应编制绩效评价报告并报市财政局备案,内容包括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绩效成果等. 市环境保护局要加强绩效监控,项目实施效果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应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对部门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实施再评价,评价结果与中期财政规划编制挂钩,作为年度预算安排的依据.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如实提供相关的申报材料,并对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法律责任.项目单位对资金使用负责,按照规定内容使用专项资金,并进行项目绩效自评,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验收.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要加强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监督项目建设进度和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合规、节约使用资金.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项目的立项、申报、审批、使用和绩效管理等方面档案,自觉接受财政、环保、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不按批准项目和内容使用专项资金,或者项目完成后不及时申请验收的单位,由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收回专项资金,三年内不得申请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第二十四条 对截留、挪用、骗取专项资金或其他违规使用专项资金行为,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济源市重金属污染防治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济财〔2010〕240号)同时废止. 济源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9年2月1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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