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于世美 2017-10-29

4 行政处罚 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违反禁止规定及改变公路渡口码头用途的处罚 【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2005年9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届第76号,2010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涂改公路标志、标线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将公路渡口码头作为横水渡、圩渡或者其他用途码头的.第十五条 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公路桥梁、地下通道、管涵内堆放物品、进行明火作业、搭建设施;

(二)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积肥或者焚烧物品;

(三)堵塞、损坏公路排水设施;

(四)涂改公路标志、标线;

第十六条 禁止将公路渡口码头作为横水渡、圩渡或者其他用途码头. 对公民处12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5000元以上的罚款. 重点审核是否超越执法权限、执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依据是否准确、行政裁量权行使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制作是否规范.

5 行政处罚 对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污染和影响公路畅通的处罚 【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二条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2005年9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届第76号,2010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造成公路污染、损坏和影响公路畅通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公路桥梁、地下通道、管涵内堆放物品、进行明火作业、搭建设施的.第十五条 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公路桥梁、地下通道、管涵内堆放物品、进行明火作业、搭建设施. 对公民处50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80000元以上的罚款. 重点审核是否超越执法权限、执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依据是否准确、行政裁量权行使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制作是否规范.

6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

砍伐、损坏公路用地上的树木、花草等绿化植物的处罚 【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2005年9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届第76号,2010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造成公路污染、损坏和影响公路畅通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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