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迷音桑 2017-10-26
余建〔2016〕219号 关于印发《余杭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杭州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钱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相关单位: 根据杭州市城管委、市卫计委、市建委、市物价局、市住保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杭州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实施意见》(杭城管委〔2015〕214号)文件要求,为规范我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经区政府同意,现将相关部门联合制定的《余杭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杭州市余杭区物价局 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局 杭州市余杭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杭州市余杭区住房保障办公室 2016年7月12日 余杭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切实改善二次供水水质,确保高层居民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根据杭州市城管委、市卫计委、市建委、市物价局、市住保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杭州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实施意见》(杭城管委【2015】214号)文件精神和其他相关法规制度,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住宅二次供水,是指由余杭区范围内各开发建设单位按照规划建设的高层住宅,由于建筑高度所需供水总水头超过城市供水规划服务压力,只能通过建筑内部供水设施将市政管网供应的自来水经储存、加压再供给高层住宅用户的供水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余杭区范围内,建筑黄海标高18米以上、建筑高度100米及以下高层住宅生活用水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不含单身公寓,不含消防供水设施,下同).二次供水设施包括供水管道、计量器具、泵房、储水设施、加压和水处理设备、电气和自控装置、供电线路和设备等. 第四条 按照 统一新建、规范在建、逐步改造已建 的工作思路,对我区高层供水管理体制逐步加以理顺和规范,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将按有偿自愿原则移交供水企业进行统一维护和管理:

(一)本办法实施后,新建高层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委托供水公司统一组织实施和管理.

(二)本办法实施前,已开工但尚未竣工验收的高层住宅,其二次供水设施可由开发建设单位继续建设或委托供水企业建设.由开发建设单位自行建设的,相关设计、施工应严格执行国家规范和《余杭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技术规程(试行)》.建成或整改后的二次供水设施,经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后,可申请委托供水企业管理.验收不合格的,房地产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备案.

(三)本办法实施前,已建二次供水设施的高层住宅,按照 成熟一批、改造一批、接管一批 原则办理.对完成改造、符合移交条件的,由产权单位向供水企业提出委托管理申请,供水企业逐步实现抄表到户.改造政策另行制定,委托管理前继续由原管理模式负责运行维护. 第五条 二次供水设施交由供水企业建设或维护管理的,需一次性向供水企业缴纳相关费用,标准以供水企业建设和维护二次供水设施的成本为依据,由移交二次供水设施的开发或产权单位与供水企业协商,并签订相关协议. 第六条 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给供水企业管理后,供水企业应当依法承担以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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