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645135144 2017-10-21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告(2017)粤1971民初9667号 东莞市凯汇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东莞琰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凯汇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活动规则、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文书材料.

限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你方对原告的诉讼主张若有答辩意见,请于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答辩状.你方举证期限至公告送达期满后三十日届满,若有相关证据需向本院提供,请于举证期限届满前按有关规定提交.本案定于2017年8月28日14时30分在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石碣人民法庭(地址:东莞市石碣镇东风南路41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你方准时参加诉讼.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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