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枪械砖家 2019-09-01
3711001003803 其他权利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确认 服务指南 日照市环境保护局发布 2018-10-15 主要污染物总量确认 服务指南 目录

一、办理要素…3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3

(二)实施机构…3

(三)申请主体…3

(四)受理地点…3

(五)办理依据…3

(六)办理条件…5

(七)申请材料…5

(八)办理时限…5

(九)收费标准与依据…6

(十)咨询服务…6

二、办理流程…6

(一)申请…6

(二)受理…6

(三)办理进程查询…7

(四)获取审批决定书…7

(五)流程图…7

三、法律救济…7

(一)投诉…7

(二)行政复议.

8

四、有关说明…8

一、办理要素 办理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申请主体、受理地点、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与依据、咨询服务.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主要污染物总量确认 编码:3711001003803

(二)实施机构 日照市环境保护局

(三)申请主体 环境影响评价(省批)项目建设单位

(四)受理地点 日照市烟台路197号-日照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环保窗口

(五)办理依据 1.《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修订)第四十四条: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修订通过)第二十条: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意见后,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并下达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削减和控制本行政区域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对国家重点水污染物之外的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3.《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8月修订通过)第二十一条 :国家对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意见后,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并下达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下达的总量控制目标,控制或者削减本行政区域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确定总量控制目标和分解总量控制指标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对国家重点大气污染物之外的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国家逐步推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 4.《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4]197号).

(六)办理条件 排放主要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省批项目)审批前,须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市级及区县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确认由各区县环保局确认.

(七)申请材料 所有申请材料应当为纸质原件和电子版,包括: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1份;

(2)建设项目总量确认书5份;

(3)辖区区县政府(管委)出具的主要污染物替代情况说明的报告1份.

(八)办理时限 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意见.

(九)收费标准与依据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咨询服务 日照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 窗口咨询地址:日照市烟台路197号-日照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环保窗口. 电话咨询号码:0633-8717052;

0633-2216806. 电子

邮箱:hbjxzfwk@rz.shandong.cn. 信函咨询地址:日照市烟台路197号-日照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环保窗口,邮编276826.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 现场提交或者邮寄地址:日照市烟台路197号-日照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环保窗口. 国家排污许可信息管理平台填报

网址:http://permit.mep.gov.cn 电子

邮箱:hbjxzfwk@rz.shandong.cn 联系

电话:0633-8717052.

(二)受理 1.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2.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和补正期限;

3. 按照审批权限或政策规定,不属于市环保局主要污染物总量确认事项或者不能确认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

(三)办理进程查询 查询电话号码:0633-8717052. 网络查询

网址:http://rzzwfw.sd.gov.cn/rz.

(四)获取审批决定书 1. 获取方式: 通知申请人到环保窗口领取或者以邮寄方式送达. 2. 决定书类型: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确认意见

(五)流程图 见附件.

三、法律救济

(一)投诉 1. 投诉受理:市环保局法规科负责行政相对人违纪违法投诉事项的协调处理.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监督考核科负责对环保窗口人员违纪违法投诉事项的协调处理. 2. 投诉处理 ①对投诉电话做到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②对信函投诉做到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③对网络投诉要及时登录收阅、打印登记,及时处理;

④对当面投诉应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做好笔录. 3. 投诉渠道 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监督考核科:0633―8717008 信箱:日照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环保窗口(日照市烟台路197号).邮编:276826

(二)行政复议 1. 山东省环保厅政策法规处,地址:济南市经十路3377号,联系

电话:0531―66226652. 2. 日照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大厅,地址:日照市烟台路29号,联系

电话:0633-7985071.

四、有关说明 本服务指南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相关内容的修改变动情况和工作实际要求,予以实时更新. 附件 主要污染物总量确认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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