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uangshuowei01 2017-08-23

(一)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输配、充装设施;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五)有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七)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企业在规定的经营场所范围外设立燃气供应站点的,应当向燃气供应站点所在地县、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气供应许可证;

其中,属于瓶组气化站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气供应许可证. 依照前款规定设立的燃气供应站点应当具备本条例第十六条第

(二)、

(四)、

(五)、

(六)、

(七)、

(八)项规定的条件. 未取得燃气供应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相关的燃气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燃气供应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出借、转让、涂改、伪造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燃气供应许可证. 第十九条? 燃气经营企业所供燃气必须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指标. 第二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燃气安全管理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网络.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燃气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对用户安全用气进行定期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 燃气经营企业巡查人员入户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有效证件. 第二十一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专门的燃气事故抢险抢修队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防护用品、消防器材、车辆、通讯设备等,制定各类突发事故的抢险抢修预案,并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抢险抢修电话,向社会公布,并设专岗每天二十四小时值班. 第二十二条? 燃气经营企业从事安全管理、作业和抢险抢修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接受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安全管理或者作业活动. 第二十三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向用户公布并履行服务承诺,提高服务水平.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用户安全用气规则,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并安排专职人员对用户进行燃气安全使用教育、解答用户咨询. 第二十四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燃气质量、压力和计量标准不间断地供气.因管道燃气设施施工、检修等原因确需降压或者停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三日前予以公告,并按规定时间恢复供气;

因突发事故降压或者停气的,应当及时通知用户.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提前六十日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十五条? 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的,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给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

(二)给报废、改装的钢瓶充装燃气;

(三)给超残液量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

(四)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给钢瓶充装燃气;

(五)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燃气;

(六)给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 管道燃气用户需扩大用气范围、改变燃气用途或者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的,应当到燃气经营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单位燃气用户应当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其操作维护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燃气安全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二十八条? 燃气用户应当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入户进行燃气安全检查,遵守安全用气规则,并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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