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被控制998 2017-08-21
关于印发2018版《常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 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存量房销售行为,保障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平公正的存量房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存量房买卖居间合同(示范文本)〉〈江苏省房屋租赁居间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要求,常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与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修订了2018版《常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 合同示范文本 ),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房地产经纪机构要充分认识合同示范文本的重要性,积极做好合同示范文本的宣传和内部培训工作,确保合同订立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二、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在下属门店醒目位置公示合同示范文本,并按要求做好存量房买卖合同的网签备案工作.

三、本合同示范文本自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 附件:1.常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居间版) 2.常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非居间版) 常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11月16日 附件1 合同编号: 常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居 间) 常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O一八年十一月 使用须知

一、本合同是常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 市房管局 )和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 市工商局 )依据国家、本省和本市有关政策法规,制定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居间)示范文本.存量房买卖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交易双方及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本合同之前,应当阅读并了解本合同内容,对本合同中固定内容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市房管局或市工商局咨询.

二、本合同所称存量房专指已经依法取得《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房屋,但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初始登记的商品房.

三、本合同中约定的房屋建筑面积为卖方《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上所载面积.若产权变更登记时房屋建筑面积有变更,则以登记机关登记的建筑面积为准.

四、本合同中的固定内容不得修改,下划线处和附件空白处的文字输入、的内容选择,应当由交易双方自行约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

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五、交易双方及房地产经纪机构就存量房买卖事宜协商一致后,应当依托常州市存量房交易管理系统进行网签,由合同中的经纪机构打印出合同纸质文本,三方确认无误并签字或盖章后各执一份,并将该签字或者盖章后的合同文本及相关附件及时上传系统备案. 风险提示

一、卖方需对所售房屋是否存在经济适用房、安置房、查封等限制上市交易的情形予以充分了解并告知买方,一旦发生因上述原因导致不能交易的情形,卖方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卖方出售房屋及签订合同,应事先征得共有权人同意,一旦发生因上述原因导致交易纠纷,卖方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贷款和税费情况因人而异,建议交易双方在签订合同前向贷款银行、税务部门咨询具体的贷款事宜和税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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