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uangshuowei01 2017-08-14
附件1 《国际服务贸易统计监测制度》 (修订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2016年12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目录

一、总说明…4

二、报表目录…6

三、调查表式 按供应模式分配的服务贸易总额

7 服务进出口情况

8 外国附属机构(非金融类)服务贸易情况

9 境外中国附属机构(非金融类)服务贸易情况…10 外国附属机构(银行业)经营情况…11 外国附属机构(证券业)经营情况…12 外国附属机构(保险业)经营情况…13 境外中国附属机构(银行业)经营情况…14 境外中国附属机构(证券业)经营情况…15 境外中国附属机构(保险业)经营情况…16 境外来中国和中国赴境外自然人情况…17 基本情况

18 服务贸易业务合同情况…19 服务贸易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情况…22 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统计情况…23 中华文化走出去情况…25

四、附录

26

一、总说明

(一)为了建立符合国际规范的服务贸易统计体系,科学、有效地开展服务贸易统计监测工作,并为制定服务贸易政策提供依据,促进服务贸易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统计对象为从事国际服务贸易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个人(以下简称服务贸易主体),以及相关部门、驻外经商机构等.

(三)统计内容主要包括服务进出口情况、外国附属机构服务贸易情况和自然人移动情况,以及服务贸易业务情况、人力资源情况,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情况等. 1.服务进出口的统计包括服务提供者从中国关境内向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服务消费者提供的服务,即中国的服务出口;

以及境外服务提供者从其他国家或地区向中国关境内的服务消费者提供的服务,即中国的服务进口. 2.外国附属机构服务贸易的统计包括外国或地区的企业通过直接投资方式控制(直接投资者拥有50%以上的股权)的中国关境内企业在中国关境内实现的服务销售,即内向附属机构服务贸易;

以及中国关境内的企业通过直接投资方式控制(直接投资者拥有50%以上的股权)另一国或地区企业而在该国或地区关境内实现的服务销售,即外向附属机构服务贸易. 3.自然人移动的统计包括中国关境内的服务提供者在其他国家或地区以自然人移动的形式提供的服务;

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服务提供者在中国关境内以自然人移动的形式提供的服务.

(四)国际服务贸易统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报送. 1.商务部会同国家统计局负责全国服务贸易统计监测工作,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的服务贸易统计监测工作,综合编制、汇总全国服务进出口、外国附属机构和自然人移动等统计资料. 2.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当地统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服务贸易统计工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服务贸易主体申报数据的核准工作,综合编制、汇总并向商务部和国家统计局报送本行政区域的服务贸易统计资料. 3.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当地统计部门负责本试点地区内服务贸易统计工作,综合编制、汇总并向商务部和国家统计局报送本地区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统计情况明细表. 4.服务贸易主体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服务贸易统计工作,按照本制度规定的表式搜集其服务贸易业务的统计资料,向省(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部报送基本情况、服务贸易业务合同情况和服务贸易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情况等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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